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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热点头条:抵押车借贷合同纠纷,抵押车案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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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王建钊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签订“抵押车”买卖合同,后因抵押车被抵押权人拖走引发矛盾,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9日,古某与宋某签订售车协议,约定宋某将一辆不能过户的抵押小型轿车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古某,古某将该车开回家后为该车购置了保险。2021年9月28日,涉案轿车被抵押权人拖走。古某报警称车辆被人拖走,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不属于盗窃行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古某随后诉至淅川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与宋某解除购车协议,并要求宋某返还购车款5.5万元。

判断案情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得知,古某与宋某在签订购车协议时,明知宋某的小型轿车是“抵押车”,暂时不能过户,但是由于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所以依然购买了该车。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双方的利益,承办法官庭前数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就相关法律向双方进行释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受人知道抵押权人对买卖标的享有权利,出卖人不负有保证标的物无权利瑕疵的责任,所以本案最好的方式就是促成双方调解。

寻找突破口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建钊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是同学也是好友,于是努力开展调解工作,但因本案涉及关联案件处理且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暂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使本案纠纷能得以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王建钊开庭后又多次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向原、被告就该案中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明,并针对原、被告存在的疑问进行了耐心解答。

顺利和解

终于,原告表示与被告本是多年好友,希望不要因为此事伤了和气,自己购买车时就知道是抵押车,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被告在理解法官办案思路和意见后,也表示其愿意和原告作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在了解到双方均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和调解意愿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被告宋某同意并当场向原告古某返还购车款3万元,原告古某表示同意。


最终,该案经过承办法官王建钊庭前确定办案方向,庭审中、开庭后多次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宋某返还古某人民币3万元并兑现,双方对此案再无其他异议,昔日的老同学打开心结,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