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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观点信息:石排民间借贷纠纷流程,盗窃罪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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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810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1日 9:3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陈志君

书记员:陈韵思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

被告:杨芝花、钟件勇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其中约定,原告向两被告提供贷款35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对还款方式、担保范围等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一账户发放贷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

贷款发放后,两被告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自2019年11月14日开始出现逾期,经原告催收,结清逾期。但自2020年5月14日起逾期后,至今未归还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特向法院起诉。

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43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1日 10:0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卢泽辉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秒点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陈艳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于2018年5月13日入职原告单位,工作区域为广州市天河区,岗位为送餐员。2018年7月12日11时许,被告与刘克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克琴受伤,当天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刘克琴治疗伤势花费的金额较大,被告无力承担,于2018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支16000元用于垫付伤者医疗费,原告委托单位出纳转账该笔款项到被告银行卡上。刘克琴治愈后,与被告协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被告于当天下午向原告申请借64558.83元证据,用予赔偿刘克琴的损失。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下午16时52分通过出纳转账64558.83元至单位的区域经理吴小虎卡上,吴小虎于下午17时15分-18分之间通过3次转账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的收款人罗建伟的账。

被告通过两次借支一共从原告处借支金额80558.83元,约定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0元,分期偿还借款。但被告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解决后,不辞而别,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无果,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45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1日 14: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麦景桃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陈荣彬

被告:陈少和

案情简介

原告经同乡介绍认识被告,双方均从事承接建筑工程业务。相识未久,被告因工程未能及时收回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同乡介绍,且向同乡了解被告人品,同乡认可被告人品,于是借款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原告于当晚微信转账30000元给被告。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暂无能力还款予以搪塞。后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找到被告,被告在借据后面补充,承诺于2019年3月10日前还款,但之后一直未还。原告催款,被告微信也不予回复。

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26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2日 9:00

开庭地点:第五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蔡月梅

书记员:成婉玲

当事人

原告:林健成

被告:雷祖新

案情简介

原告分别于2020年6月3日、6月4日、6月5日三次向原告提取成品虾,货款分别为5283元、2457元、2360元,合计共10100元。被告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拒听电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321号

案由:非法经营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2日 9: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文升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苏祥浩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初,被告人苏祥浩通过朋友认识汕头市一老板(另案处理),后被告人苏祥浩电话联系该老板,声称愿意帮忙运输香烟赚取费用,经双方议定,运输费用为33000元人民币。根据该老板安排,被告人苏祥浩于2020年5月9日早上去到广西防城港市江山镇某村路口,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处接过一台装有香烟的长安小型客车,换装上其它车牌后往汕头市方向行驶,途中再次将车牌换装为粤L2XXX6,后途经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服务区时被查获。

当场被查获中华(硬盒)445条、云河(天香硬盒)493条、好猫(硬盒)745条、BLUEICE(硬盒)440条、黄鹤楼(硬盒)36条,价值369981.14元人民币。被告人苏祥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6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322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2日 9:3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文升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刘涛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涛去到被害人董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住处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2392元。

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涛去到被害人李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厂40号铺位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涛去到被害人梁某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超市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及车内的鸡笼及活鸭等物品盗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287.5元。

7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59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2日 9:3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陈志君

书记员:陈韵思

当事人

原告:陈少明

被告:陈少文、李惠玲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两被告因需要偿还其他债务,向原告陈少明提出借款,原告通过柜员机转账方式出借50000元。同年8月,被告陈少文、李惠玲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110000元的请求。2019年8月3日,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陈少文转账10000元。后原告从个人银行账户提现100000元,以案外人罗某名义存入被告李惠玲的平安银行账户。现原告追讨两被告还款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8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25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2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晓光

书记员:邓莹莹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镜波汽车配件店

被告:钟细权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10月27日期间在原告处拿了汽车配件一批,并用“钟勇”这个名称签订了欠据1张及配件清单9张,被告司机签了配件清单4张,还有2张没有签名的配件清单,上述欠据及清单合共20440元。被告经追讨拒不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0440元。

9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323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2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梁文升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周元芳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周元芳和周某芳(另案处理)经合谋,先由周友芳去到其女朋友被害人周某秀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的出租屋,盗走周某秀的建设银行卡和身份证,再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被告人周元芳,并告知银行卡密码。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元芳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去到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大道570号101的美宜佳百货店,从中刷卡套现人民币7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元芳亲属和周某秀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周某秀表示予以谅解。

10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40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2日 10: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邓健青

被告:张红

案情简介

被告称需要帮儿子看病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未还,原告诉至法院。

1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2945-2949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2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十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钟国兴

书记员:蔡晓君

当事人

原告:邓浩平、吴倩仪、付记连、潘家伟、刘美祯

被告:佛山加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入职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2013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为原告购买了社会保险,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账户发放。因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30日的工资,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被告提出因被告拖欠工资且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补偿金,但被告未能支付。原告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

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所拖欠的工资11198元。但认为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充分,据此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原告明确向被告提出因其拖欠工资且未购买社保而解除劳动关系,且仲裁委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17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2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周绪阳

书记员:张俊彦

当事人

原告:广东威路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优派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77626.03元。

1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7号

案由:交通肇事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4日 9: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周国明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21时55分,被告人周国明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乐大道时,遇被害人侍某驾驶二轮自行车在同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被告人周国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碰撞到被害人侍某,造成被害人侍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国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国明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侍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应当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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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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