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06民初1243号
胡可友:
本院受理原告孙少先诉被告胡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唐静娴(刑庭)电话: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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