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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看法头条:信丰县借贷纠纷管辖,指使他人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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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赢得官司,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人证言,将庭审查明的情况,微信告知庭外准备作证的证人,指使证人按照其意愿进行陈述并作伪证,信丰一男子因当庭指使证人作伪证被罚款。

庭审现场

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被告肖某为证明家庭财产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及达到自身不离婚的目的,申请了三个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调查阶段,第一个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为核实证人与被告肖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用该证人的手机查看证人与被告肖某之间的借款聊天记录与微信转账记录。


干扰作证

但在查看过程中,发现被告肖某居然在庭审开始后仍然向该位证人发送多条微信,转述原告王某在法庭上陈述的新的事实,甚至在该聊天记录中,被告肖某直接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告知该证人后续出庭作证可能会问到的问题要求证人按照其意愿进行虚假陈述作伪证

法官当即宣布休庭,及时收取了被告及其他两名证人的手机进行查验。通过核实,被告肖某也向第三位证人发送了类似的内容,尽管第三位证人已迅速删除了聊天记录,但在被告肖某的手机仍然发现了其指使证人作伪证的铁证。

见事迹败露,被告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立即当庭申请撤回后第三位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依法取消了第三位证人出庭作证的资格。


处罚决定

鉴于被告肖某在证人出庭作证期间,通过微信的形式,将法庭调查的内容告知证人,并指使证人按照被告肖某的意愿陈述证人证言并作伪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经法庭事后询问,被告肖某承认了自己的上述违法行为,并明确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甘愿受罚。信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肖某罚款3000元。肖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无异议,并已当场交清该笔罚款。

诚信乃为人之本,小到一个具体案件的庭审中,大到为人处世,我们都应该坚守诚信。不管是当事人还是证人,都应遵照客观事实如实陈述,切勿为了一己私利挑战法律的威严,最终落得名利均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