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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有亲朋好友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人借用信用卡,这时候借不借却是个难。在此提醒大家

信用卡是个人重要信息凭证,出借往往暗含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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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夏女士与杨先生原是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杨先生以买车、放贷、经营使用等理由向夏女士借款,并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持续使用夏女士名下的3张信用卡进行消费,而杨先生消费的所有账目均未实际还款,夏女士为保持信用良好不得已按时偿还账目。



2018年5月二人分手后,经统计确认,杨先生共使用夏女士名下的信用卡消费38000元。之后,杨先生自愿出具《借款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按0.5%支付违约金。然而,夏女士一直未等到杨先生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夏女士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杨先生还款。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杨先生使用夏女士的信用卡后,向夏女士出具了《借款合同》,双方形成借贷合同关系,故夏女士主张杨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先生偿还夏女士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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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陈女士和徐先生系朋友关系,陈女士出借两张信用卡给徐先生,起初其消费后还能按时还款。之后,因消费金额较大,徐先生无力还款,便通过套取一张信用卡金额来还另一张信用卡。陈女士知晓后,便收回信用卡。


接下来事情还没结束


2018年3月21日,徐先生因信用卡欠款向陈女士出具《借条》一份。但自此之后,徐先生始终未向陈女士支付任何借款及利息,如今借款期限已届满,陈女士多次向徐先生追讨借款本息未果,只得向法院起诉。


陈女士诉称


她与徐先生系朋友关系,徐先生于2017年通过多次刷她信用卡的方式向其借款,借款后徐先生曾偿还过部分信用卡应还款,但本案涉及的210000元借款未包含在徐先生偿还的款项之内,亦不含利息。借条是事后就徐先生此前所有未还借款补开的,借条出具后徐先生未再向她偿还任何款项。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徐先生使用陈女士信用卡后出具《借条》,双方应为借贷关系,陈女士诉请徐先生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先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徐先生偿还陈女士借款210000元及利息。


法官有话说


随着“提前消费”的理念越来越流行,信用卡的使用越见频繁,出借信用卡的现象时常发生,此类涉及“借用”行为引发大量的民事纠纷。


信用卡是金融机构根据各持卡人信用等级给予的借贷凭据,持有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即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容易造成金融机构对持有人降低信用等级评级等后果。


而且,出借信用卡往往暗含一定的风险,如借用人逾期还款,会造成持卡人个人信用污点,影响持卡人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出借期间所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应该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借用人使用信用卡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