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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动态速递:借贷纠纷需要原告出庭吗,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一定要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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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因与某市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纠纷一案,在某区法院予以立案。因原告对被告的现场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存有异议,故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通知该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庭审中经法院核实,该执法人员在对“案涉建设是否违法”制定讯问笔录时,没有执法证件。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问题: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能否被准许?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原告基于该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之后准许了原告申请,是正确的。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通过上述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需了解以下几点:

1、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需要出庭说明情况,除法院依职权要求相关人员出庭说明之外,当事人具有申请权,但是否必须到庭,决定权在于法院。所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在“有必要出庭”方面下功夫,提出充分理由让法院准许。

2、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出庭分为若干种情形,依据何种情形提出申请,最好有初步的证据支持,在申请事实存在争议且有初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准许的可能性会更大。

3、上述条款规定的是“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故不应当理解为“仅仅局限于被告的行政执法人员”,如果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有充分的申请理由,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非被告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问题,不局限于申请书当中的内容。有关案件问题也可交叉询问,创造对自己案件胜诉的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