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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应当满足两个要件:所介绍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那么居间人的报酬怎么规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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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报酬怎么规定,有哪些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赵国庆律师解答:
居间人的报酬的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赵国庆律师解析: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居间人有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情况及重要事实的义务,并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法条,可以看出居间合同通常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间人,以及给付报酬一方的委托人,在少数情况下会有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不外乎二大类,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为赔偿性纠纷。
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居间合同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一定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进行活动,但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赵国庆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执业律师,于北京市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以上律所经验,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