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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动态头条: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半年了,民间借贷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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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立案庭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还款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原告黄某华与被告黄某红系邻居,2007年12月份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黄某华借款7000元,原告黄某华当天将7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黄某红,被告黄某红向原告黄某华出具借款手续,但被告黄某红向原告黄某华借款后,迟迟未还款,且经原告黄某华多次催要,被告黄某红仍推脱不还。无奈之下,原告黄某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红还款。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被告黄某红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被告黄某红声称自己已经偿还原告黄某华借款只是还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并且被告黄某红拒绝配合承办法官展开调解工作。承办法官看被告黄某红不配合调解工作且情绪较为激动,便立即找到中间人帮忙再次联系被告黄某红,在与被告黄某红取得联系后,承办法官耐心地对其进行释法明理,着重向被告黄某红解析案件事实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详细向被告黄某红阐述了败诉的风险,并结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邻里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黄某红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被告黄某红也意识到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并表示同意还款。但原被告双方在还款数额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面对此种情形,承办法官再次通过电话及面对面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劝说,在讲道理、讲法律的同时,着重从情理上讲道德、讲邻里情谊。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各让一步,留存下邻里间的这份情谊。

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官提示

借款时出借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借款的主体、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资金给付方式、使用期限、还款期限、利息等,付款和还款时尽量固定好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款项往来,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