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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动态发布:哈尔滨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欠钱不还转移财产被转移人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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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0月22日讯 (陶禹衡 记者 佘雨桐) 21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经二审开庭并当庭宣判,驳回沈某某上诉,维持汤原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2月26日,汤原法院对被告人沈某某与汤原县仙马村农民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沈某某归还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185200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向汤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6日,汤原法院查封沈某某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房产。2019年5月20日汤原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要求沈某某将该被查封的房产变卖,扣除银行贷款后,将剩余房款交由法院执行。沈某某未将变卖房产剩余的80余万元房款交给法院执行,擅自用于偿还他人欠款,致使本案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汤原法院审理被告人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刑事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佳木斯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据了解,上诉人沈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本罪立法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故应当从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来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不能仅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来判定。沈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原判对其定罪处罚并无不当。佳木斯中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