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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董事与有限公司借贷纠纷,公司高管向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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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企业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职务行为?很多企业存在员工向财务打借条领取款项的情形,其中有的是用于企业采购,出差支出,有的是员工个人借款。当然,根据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员工打借条预支出差费或者采购费用,需要按时向财务报账,销毁借条的。如果员工在财务账上有大量的借条没有结算,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假如员工在财务账上有数百万的借条没有清账,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员工的个人借款呢?


北京一家公司在负责人更换后,发现前任负责人在公司财务账上有553万元的借款没有清账,公司认为这笔款项属于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553万元借款,前负责人称这笔款项是职务行为,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支出了,法院最终判决前负责人归还这笔欠款。为什么前负责人辩称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被法院采纳呢?

2015年1月15日,DW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苏某某自公司成立起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担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职务。经过审计机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DW公司账面核算苏某某累计借款金额7140263.76元,苏某某通过现金及费用报销形式冲减其借款1601662.32元,截止2018年11月30日,苏某某借款账面余额5538601.44元。DW公司认为,这些款项属于苏某某的个人借款,应该归还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某归还DW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借款5538601.44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专项审计报告》记载,苏某某截至2018年11月30日,尚有借款余额5538601.44元,苏某某虽然对于《专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但未能对审计报告中所列明的款项事实提出具体异议。虽然苏某某借款履行了财务审批制度,但并不因此不负有借款的返还义务,苏某某应当偿还DW公司借款,但应扣除2018年12月7日款项14230元。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苏某某违规报销金额高达747298.27元,苏某某主张上述报销系经DW公司同意由其以其他票据冲抵报销,但DW公司不予认可。对苏某某违规报销给DW公司造成的损失,法院酌定为30万元。法院判决,苏某某返还北京DW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524371.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苏某某赔偿北京DW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报销损失30万元。


苏某某不认可一审判决,称职务借款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苏某某违反DW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公司与员工之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由公司按照内部财务制度处理,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苏某某在DW公司处预支款项用于天目公司项目,若未全部归还,该行为属内部管理问题造成的财务管理问题。

依据苏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DW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苏某某申请审批款项均需财务总监进行审批,如财务总监未审批通过,苏某某申请的款项将无法到位。如苏某某提交的票据确实不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不能冲抵履行职务时预支款项的数额,应在苏某某报销时提出异议,而非苏某某离职之后三年才提出,并且直接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苏某某在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担任DW公司董事、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DW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苏某某,要求其归还公司款项并赔偿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专项审计报告》确认苏某某应返还未归还借款5524371.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的借款是用于DW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二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对苏某某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2022年11月15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苏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件事情是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财务账上报销了很多账,但是这些报销账款没有具体的财务原始凭证,也没有对应的报销事由。仅仅是一个报销的审批表,财务签字,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就把款项领走了。苏某某在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期间,财务人员没有仔细审查要求其提供财务报销原始凭证,或者财务报销事项比如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更换后,对此前财务账目进行审查时发现了问题。

苏某某认为公司提出这些财务欠账已经过去3年了,法律上过了诉讼时效,其不予认可。其次,这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法院不应该管,当时其预支的这些款项都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支了。问题是苏某某并没有充分的书面票据来说明这些款项具体用在公司哪些经营活动中了。这是个民企,如果是国有企业,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为是贪污腐败行为。企业以民事欠款行为起诉要求苏某某还款是比较厚道的做法。

苏某某的行为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即便是其所说的支出的款项都拥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是也应当有充分的书面凭证存档备查,否则,没有凭据财务上又有552万元的账目去向不明,很容易陷入违法的危险处境。诚实守信,廉洁奉公这句话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样适用。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带头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这不仅是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也是避免出现自身财务法律风险的安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