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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信息:借贷纠纷执行申请模板范文,民事检察执行监督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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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二、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制作应把握的要点


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以书面形式提出监督意见,建议法院予以纠正时使用的文书。



一、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1年版),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


(一)首部


首部包括院名、文书名称、文书文号等内容。文书标题中的检察院名称应当与检察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检察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文书文号是案件受理时分配的案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一般情况下,每个案件所有文书文号与案号相同,确保“一案一号”。


(二)正文


正文应载明案件


关于法院执行活动的相关过程和情况,应在尊重原意的情况下进行合理概括,从法院执行到申请监督的基本脉络应清晰明了,着重叙述与争议焦点有关的事实,避免遗漏的同时,也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察机关自行查明的事实应围绕监督要点展开,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所取得的证据,应写明取证单位及证据情况,着重写清与监督理由相关的拟证明事实。对于跟进监督的案件,该部分还需要写清下级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监督要点和法院不予采纳的理由。


关于监督理由和依据,该部分是检察建议书的核心内容,既是检察机关对该案监督的原因、依据的阐述,也是说服法院纠正原执行行为的关键内容。书写该部分内容,一是要求案件结论正确,即承办检察官要在充分查明事实和找准监督点的情况下,作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需要予以纠正的结论。结论正确是保证检察建议得到采纳的关键,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承办人应做好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工作,保证检察建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且,监督理由的针对性要强,应突出主要问题,对于瑕疵问题,可以提及,但要分清主次,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二是要求说理充分、逻辑严密。通常应按照“三段论”要求,在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前提下,从争议的案件事实中抽出与法律规范相匹配的要件事实,通过对事实的分析、对法律的解释,阐述为何适用该法律条文(可同时论述为何不适用某些条文),进而指明法院执行违法之处。


(三)尾部


尾部包括送达的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日期并加盖院印,以及随案移送的卷宗等。




二、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制作应把握的要点



(一)关于文书的格式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1年版)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对检察建议书的格式作了规范,制作时应注意形式规范、结构完整、表述严谨。建议改进工作用的检察建议书需要在正文前添加抬头(即主送单位的名称),监督执行活动用的检察建议书不需要抬头。但实践中一些监督执行活动用的检察建议书出现了“××人民法院:”的抬头,应予纠正。在尾部载明的法院回复期限部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法院对执行检察建议的回复期限一般为3个月。有些检察机关混淆了其与其他类型检察建议书的回复期限,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回复期限写成“一个月”或“二个月”。对于上述情况,制作文书时应多加注意,严格区分不同的检察建议文书格式进行使用。


(二)关于行文的内容


一是对法院的称谓要恰当。检察建议书中对同级法院的称谓应当使用其全称或“你院”。


二是对自身的称谓要恰当。检察建议书中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称谓应当一律使用“本院”。


三是申请人基本情况要表述清楚。当提出监督申请的申请人不是执行当事人时,应当在检察建议书的事实查明部分写明该申请人与执行案件的关联性。如检察建议书所列申请人既不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是被执行人,检察建议书应首先写清该申请人与该执行案件有何关系,使阅读者能够判断申请人在执行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三)关于案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1年版),对于执行监督案件的


(四)关于“现查明”部分


书写该部分内容,应注意:首先,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的事实查明部分应表述为“现查明:……”,不可缺失“现查明”字样,而在检察建议书中直接书写查明的事实。其次,关于法院执行活动的相关过程和情况的书写,需要注意,执行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活动,在检察建议书中直接写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即可,无需赘述该执行依据的产生过程。有些检察建议书花较多篇幅来叙述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和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诉讼过程,实无必要。再次,认定法院的执行活动违法,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使检察监督具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尤其对于认定法院构成消极执行的,必须查明事实依据。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不等于法院怠于履行职责,一定要通过阅卷、调查核实等方式弄清法院是否在财产调查、控制、处分等环节穷尽了执行措施,是否将执行到的款物及时交付给申请人,是否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性和限制性措施,必要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5条、《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并将最终查明的事实写入检察建议书,作为认定法院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事实依据。


(五)关于“本院认为”部分


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在文书结构上应当有“本院认为”部分,该部分内容为结合检察机关查明的情况,论述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理由和依据。“本院认为”部分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的重要内容,承办人应结合查明的事实和检索到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坚持监督的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找准认定法院执行违法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法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进行监督,避免把法院正当的执行活动认定为违法;注重监督效果,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可纠正性、监督的社会效果、执行活动发生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同级法院在执行工作制度、方法上确需改进的不当之处,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应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不断优化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防止错误监督、凑数监督、拔高监督,切实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附文书样本:


××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申请人陈xx认为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xx执复xx号执行裁定存在违法情形,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xx执复xx号执行裁定存在违法,于2019年10月10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xx检民(行)执监[2019]xx号检察建议,建议撤销(2018)xx执复xx号执行裁定。2019年12月24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复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018)xx执复xx号执行裁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检察建议。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提请本院跟进监督。本院依法审查了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xx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黄xx与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郭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xx清偿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郭xx未按判决履行确定的义务,黄xx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xx执xx号。执行中,该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xx所有的xx市xx镇xx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7)第xx号]并进行财产变现处理。该院于2018年8月30日10时至2018年8月31日10时止在该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标的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由陈xx以421050元的最高竞价拍卖成交,并缴交拍卖款421050元。


嗣后,陈xx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对标的物的拍卖成交、返还拍卖款。


xx市第一人民法院审查陈xx的执行异议后,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xx执异xx号民事裁定。该院查明:为查明案涉地块的规划情况,该院于2018年10月9日发函给xx市规划局xx分局对案涉地块的规划情况进行询问,该局向该院复函称:“郭xx位于xx市xx镇xx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7)第xx号],在《xx市xx镇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公共绿地。”该院于2018年7月16日发布《xx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xx市xx镇xx村的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拍卖公告第六条特别提示第一款提示:“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有意者请自行实地看样。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本拍卖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过户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等上述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公告中载明的土地用途为“住宅”。该院另查明:根据xx市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显示,国土部门登记的该土地性质为“住宅”。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该院对涉案的土地标的物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发布公告时,对于规划部门将案涉土地在控规中列为绿地并不知情,不属于已知的瑕疵;根据国土部门的登记资料,该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该院依据上述资料组织进行评估、拍卖,并不存在过失或过错。陈xx指责该院执行人员在拍卖过程中失职,实乏依据。并且,该院认为,规划部门擅将登记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在控规中列为“绿地”,其行为是否合法妥当,尚有商榷的余地,土地使用权人就规划行政行为仍有司法救济的途径。综上,该院认为,在拍卖案涉的地块过程中,该院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者过失未告知瑕疵的情形,陈xx以该院存在过失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其理由并不能成立。然而,考虑到规划部门的控规行为是拍卖之后才发现的,该控规行为确实对于买受人实现其目的产生较大的阻碍作用,作为不利因素,如果在拍卖之前得到发现并被各竞买人得知,必将对各竞买人作出是否竞买以及以何种价位竞买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以目前的成交价421050元确定为成交对于陈xx确有失公平。鉴此,该院认为,撤销本次拍卖、重新组织拍卖并告知案涉地块的规划情况,能更为合理、公平地体现该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综上,基于公平原则,该院支持异议人陈xx的请求,撤销本次拍卖,将拍卖款返还给陈xx。裁定:撤销该院于2018年8月31日对xx市xx镇xx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2007)第xx号]的拍卖,将拍卖款421050元返还给异议人陈xx。


申请执行人黄xx不服上述执行异议裁定,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8)xx执复xx号民事裁定。该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本案中,根据xx市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显示,国土部门登记的涉案土地性质为“住宅”,执行法院据此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该执行行为依法应予以维持。故陈xx以涉案土地在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为“绿地”,执行法院拍卖公告中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为由要求撤销拍卖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陈xx认为涉案土地规划的变更导致其无法建房及办证,无法实现拍卖合同目的的事宜,其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原异议裁定是将合法的执行行为予以撤销没有法律依据,处理不当,应予以改正。裁定:撤销xx省xx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xx执异xx号执行裁定,并驳回陈xx全部异议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陈xx不服,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xx市人民检察院另查明,执行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本案涉案标的进行公开拍卖,并委托xx市xx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A评估公司)对涉案地块进行价格评估。A评估公司出具中房评字第[2018]xx号《土地评估报告》,该报告设定本次评估容积率为1.5,估价结果为“土地价值:401500元”。上述报告中没有对评估标的物的规划条件进行描述。


xx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5日委托xx市xx土地房地产评估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B评估公司)对涉案标的物,即坐落于xx市xx镇xx村一土地[土地证号:国(2007)第xx号]进行规划用途下的市场价值评估,价值时点:2018年4月29日。B评估公司于2019年9月4日作出xx评字(2019)xx号《土地估价报告》,报告指出“规划条件:由于待估宗地的规划用途为公共绿地,故本次评估不设定待估宗地的容积率”,估价结果为:“总地价:9.2189万元”。


xx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向xx市自然资源局查询xx市xx镇xx村用地[土地证号:国(2007)xx号]土地规划情况,xx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复函》,内容为:“一、该用地所在的《xx市xx镇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1年4月经xx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批复文号:xx府办复〔2011〕xx号)。该控规显示该地块功能为公共绿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郭xx用地土地证载用途(住宅)与控规用地性质(公共绿地)不符,故我局不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xx执复xx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建议撤销(2018)xx执复xx号执行裁定,并裁定驳回黄xx的复议申请。理由如下:(一)案涉《土地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评估程序严重违法。首先,案涉《土地评估报告》没有披露及核实标的物的规划用途,属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其次,由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评估结论严重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应当撤销拍卖。(二)案涉《土地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导致竞买人竞拍成功后不能实现其竞买目的,严重损害竞买人利益。(三)执行法院未对拍卖土地进行规划查询,在没有履行法定职权的情况下,即对案涉土地进行拍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此次拍卖应予以撤销。


xx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检察建议后,2019年12月24日函复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018)xx执复xx号执行裁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复函》认为:1、本案中,xx市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明确显示涉案土地性质为“住宅”,故案涉《土地评估报告》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性质为“住宅”作出相应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规定。2、xx市规划局xx分局向xx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复函》称“郭xx位于xx市xx镇xx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7)第xx号],在《xx市xx镇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为公共绿地。”的复函,并非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并不能产生对案涉土地性质变更的法律效力,更不能对抗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土地性质。故要求评估机构按xx市规划局xx分局的复函中所称的涉案土地性质为“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对案涉土地进行评估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xx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xx执xx号执行案件中的拍卖行为符合撤销的条件,应予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xx执复xx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并驳回黄xx的复议请求。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第一,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对拍卖土地性质的说明为“住宅”,没有调查到土地的规划用途已于2011年变更为“公共绿地”,没有对该规划用途的变化情况予以公告说明,属于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文字说明、瑕疵说明严重失实”。经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委托B评估公司评估,在规划条件为公共绿地的前提下,拍卖的土地估价仅为9.2189万元,与执行法院的原评估价401500元相差近30万元。xx市人民检察院又发函向xx市自然资源局调查,该局明确拍卖的土地证载用途(住宅)与控规用地性质(公共绿地)不符,不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见,土地的规划用途会对土地的价格以及实际使用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也会对竞买人决定是否参与竞买、以何种价格竞买产生重大的影响。案涉土地的规划用途从“住宅”变为“公共绿地”,属于影响拍卖财产的重大信息,执行法院未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说明,属于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文字说明、瑕疵说明严重失实”。


第二,土地规划情况并不属于“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情况,应属于“已知瑕疵”的范畴。根据网拍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第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本案中,案涉土地的规划于2011年已变更为公共绿地,无论在执行异议阶段还是检察监督阶段,执行法院及检察机关向规划部门发函调查即能了解到土地的规划情况,因此,案涉土地的规划情况不属于“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情况,不属于不可知的“未知瑕疵”,而属于可知的“已知瑕疵”。


第三,原拍卖对财产的说明存在严重失实,致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竞拍成功后不能实现其竞买目的,严重损害竞买人利益。执行法院拍卖公告显示拍卖的土地性质为“住宅”,评估价为401500元。竞买人陈xx基于对司法拍卖的信任,作出竞买的决定,并最终以421050元的价格成交。但由于土地规划已被变更为“公共绿地”,xx市自然资源局明确称“土地证载用途(住宅)与控规用地性质(公共绿地)不符,故我局不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陈xx以42万元的高价购买了价值仅9万元的绿地,购买后“建房”的目的不能实现,竞买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拍卖应予撤销的条件,xx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xx执异xx号民事裁定已认识到此次拍卖对于竞买人陈xx确有失公平,决定撤销拍卖,将拍卖款返还给陈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xx执复xx号执行裁定以“原拍卖合法,陈xx认为涉案土地规划的变更导致其无法建房及办证,无法实现拍卖合同目的的事宜,其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为由,撤销xx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xx执异xx号民事裁定,驳回陈xx的全部异议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不予采纳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处理结果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你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违法情形。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院 印)

附:检察卷宗一册




作者:蒙 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