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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发布:深圳民事借贷纠纷律师咨询,诉讼请求是写资金占用费还是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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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承办了好几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产生了有关问题的疑问:房屋租赁纠纷中,已经请求支持占用费,是否可以再请求利息呢?因此,为了更为具体解答有关问题,进行了资料的收集和查询,写下了本篇文章。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已经请求了未及时腾退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是否还可以针对占用费主张利息?


司法实践中,合同期限内属于租金,一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话,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再次请求利息的话,可能不会被支持。


超过合同期限的,对方仍旧占用未搬离房屋的,法律上称对方要支付的叫做房屋占有使用费。也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所需要支付的费用。那么已经请求支付占有使用费了,是否可以主张占有使用费的利息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终29098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支持了原告所提出来的占用费的利息的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申6431号裁定书中明确载明:关于梁某某是否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的问题。租赁合同期满后,梁某某未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腾退房屋,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二审参照原合同约定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二审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违约金,实质是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息,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妥。


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说,占用费主张利息是有可能被支持的。首先以双方约定优先,双方约定具体有关于占有使用费的利息的计算方式,只要不是过高,都有可能被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当事人可以酌情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或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具体是否认定也将由法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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