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权威追踪速递:公民之间借贷纠纷案例,许以是什么意思

阅读:

“好兄弟”许以高息?

血本无归!

80后的小张是某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小张原本家庭美满,生活幸福。直到2019年1月通过朋友的关系认识了雷某某,两人一来二往成为了好兄弟。雷某某以投资银行贷款过桥业务为名,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的月息诱使小张向其放贷10万元,雷某某按约定支付小张本金和利息。尝到甜头的小张追加借款至100万元,后雷某某资金链断裂,尚欠小张本金70余万元未偿还,小张因此损失惨重。和小张同样将钱借给雷某某而损失惨重的被害人达30余人之多。

原来,雷某某系因经营不善欠他人到期债务无法偿还,遂产生向不特定人员借款用于偿还债务的念头。后通过身边朋友、同事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存款,采取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直至资金链断裂。

后雷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害人害己,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社会、个人要共同发力,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作为公民个人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辨别能力,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向下滑动阅览

(1)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2)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3)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11)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2)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3)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14)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15)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16)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17)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18)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19)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20)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21)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2)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友情提醒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应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投资者把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装进别人的腰包,必然需要抛出足够吸引人的诱饵。这个诱饵或是高息、或是股权、或是经营权,不一而足,总之先画上一张高收益的大饼。当你惦记着高额收益的同时,别人却瞄准了你的本金,高额收益是许诺的,本金却是需要实际交付的。投资者在咬大饼之前应发出灵魂一问:有保证高收益的好事还能轮到我,为什么他自己不去投资?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