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熟人劝你把钱存放在他这里
有高额的利息回报
存款随时可取出
你会心动吗?
请谨慎对待
当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日前,由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于2004年7月在团风县淋山河镇创办了一家幼儿园,并担任幼儿园园长。2014年至2019年期间,何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幼儿园的名义,通过本人和周围人口口相传的方式宣称借款,并向借款人许诺1.5分至3分的月息作为回报,且存款随时可取走。刚开始,何某借钱后还能够按约还本付息,许多借款人尝到甜头后就继续把钱存放在何某那里,甚至介绍亲朋好友借钱给何某。由于何某当地幼儿园园长的身份,再加上何某平日的信誉不错,很多人都深信不疑地把钱借给她。几年间,何某最终向50名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存款598万元。
据何某自己交待,她将借来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以及投资幼儿园、保险、养生馆、茶馆、万福币等项目,但均以亏损告终。何某的投资行为最终导致了资金紧缺,大批的借款无法归还。
2019年7月至10月,何某在明知自己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又以投资幼儿园、幼教公司等名义向朱某、张某、邹某借款78万余元。然而,所得款项绝大部分被何某用于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和个人消费。
【检察官提醒】
何某的案件再次表明“天上不会掉馅饼”,普通民众一定要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把钱存放到正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中,面对民间的借款和集资行为要多留一个心眼,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同时,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要做好投资与决策的风险研判,需要资金时,应该依法通过正当渠道进行融资,切莫在未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各种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以免因企业融资产生刑事责任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