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优秀刑事律师胡文学
【辩护对象】:杨某
【案件概况】:杨某于2018年7月26日租用东莞市万江区某一小区的2302房作为赌场,后又于2018年8月1日以杨某华的名字租用同一小区的2906房作为赌场。杨某在上述两个地址组织刘某贵、华某矿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20多次,每名参与赌博的人员每次下注至少100元,上不封顶。杨某从每把“斗牛”赌博中抽取100元,每晚抽取非法所得约为人民币3000至10000元,自称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2018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机关抓获。
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判处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办案经过】:胡律师在接到杨某家属委托后,马上申请到看守所会见杨某并向其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在阅卷并结合杨某所说的,发现杨某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且结合案情来看,杨某开设赌场仅盈利了2万元,刚达到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标准,依法可以适用较低的量刑幅度。于是唐律师就杨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盈利数额较低等方面向办案机关交了辩护意见。后,法院采纳了胡律师部分的辩护意见。最后,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经算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了。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开设赌场在我国是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而且参加赌博轻则痛失钱财,重则家破人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