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互助会”4年
非法集资约852万元
骗取他人财物13万元
......
近日,连江一女子黄某
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诈骗罪
数罪并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12万元
黄某创建的这种“互助会”
在民间屡见不鲜
然而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实际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一起来看看案件详情
“警察同志,我来自首了......”近日,连江一名会道会头黄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坦白了自己近年来通过创建“救助会”,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经历。案发后,连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黄某处扣押会单五张、收会款登记簿五本。
据了解,2017年8月至2021年7月间,黄某在家中组织他人参加会额为1000元的民间会道五道,该会道于2021年12月倒会。黄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24690元。
在此期间,黄某还利用其会道会头身份,在参会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假名参会,并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偷标3名,偷标数额达130280元,用于投资、生活等个人开支。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组织民间标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8524690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2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连江法院判决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警方提醒
民间“互助会”,俗称“标会”,其完全依靠会员之间的信用来维持,产生纠纷时法律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其中任何一环出现纰漏,都可能引发“倒会”事件。倒会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标会有风险,切勿贪图高息便利,谨防资金风险。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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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更多家人朋友
严防身边的非法集资活动
切勿轻信“高息”诱惑
不盲从!不跟风!不入坑!
转自连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