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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踪资讯:借贷纠纷必须本人出庭吗,民事纠纷被起诉后不出庭对本人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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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之后,究竟是去开庭好,还是不去开庭好?这是很多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收到开庭传票后比较困惑的问题。下面就来谈一下这个话题。

关于这个问题,不少当事人甚至部分律师的观点是,在对方证据充分,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的情况下,自己无论是否出庭都要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本人没有必要出庭自讨没趣。对于证据争议较大,涉及法律责任重大的案件,不仅要出庭,还要委托专业律师应诉。

上述观点区分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似乎很有道理。那么其观点是否正确呢?上述观点表面上逻辑严密,很有见地实际上存在因果倒置的问题。首先,所谓“对方证据充分”、“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在未开庭之前,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是通过什么判断出来的?可能当事人会说,他自己是当事人,知道对方当事人持有哪些证据。即便如此,当事人也只是就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较为了解,但是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是否能回答以下问题:

1.被告猜想原告应当持有的证据,原告是否在诉讼时真的能提交法庭;

2.凭借原告持有的那些证据,被告是否真的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3.被告猜想原告所要求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告是否真的需要全部承担。

对于第一个问题,被告对原告证据情况的猜想只是基于常规推断,但是实际情况超出正常推理的情况比比皆是。例如,被告可能怀疑原告那里有一段微信记录可以证明自己需要承担责任,而自己当时和原告的口头沟通情况,因为无证据是无法证明自己可以免责的。被告因此不敢出庭。但实际上被告早就清理了微信记录,起诉时并无微信记录证据。

对于第二个问题,被告推测原告所持有的证据足以要求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但实际按照该证据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其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张某被李某强迫写下了一份金额20万元的借条,随后李某起诉张某归还款项。张某自认为李某持有那份借条足以要求承担欠款偿还义务,因而不愿意出庭。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大金额借款是需要审查银行转账记录等付款凭证的。张某出庭反而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对于第三个问题,被告推测原告所诉求的法律责任,是自己真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被告不愿意出庭。这种想当然的思想本身就是要不得的。例如,某员工被企业开除,后被企业追究赔偿责任。该员工自认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且认为企业和当地关系紧密,审判结论不会对自己有利。从而放任判决可能导致自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后果。然而实际上他不知道即便员工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在审判中也会考虑到劳动者的特殊职业身份、企业的管理过错、当时的客观情况等综合认定员工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程度。

其实即便是法律专业人士,在面对一场涉及自己的诉讼案件中,一般也很难准确预测到案件的审判结果。其间涉及事实认定、法律责任确定、当事人过错等法律问题,其是一种动态不确定因素综合确定的结果。或者即便存在内定判决结论的情况,也可以因为自身在庭审中的争取而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获得胜诉。


实际上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而拒不应诉,有的当事人是没有勇气面对法律责任的程度,有些人是认为情况已经注定,还有些人试图让事实无法查清。但实际上在被告拒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在事实的认定方面不仅重视事实的查清问题,还会考虑到被告放弃质证的问题。被告的放弃质证即意味着对原告所举证据没有异议。对于放弃异议的被告而言,其选择不出庭无疑在让自己的法律责任风险无限接近原告的诉求。更何况即便责任确定,出庭应诉也有利于让原告做出适当退让,通过法庭调解结案。说到这里,出庭还是不出庭,还有那么纠结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