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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业消息:密云借贷纠纷律师事务所,伪造证件租车抵押为何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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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伙同袁某租赁一辆奥迪汽车,并伪造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向徐某及其未婚妻朱某谎称该车辆系袁某所有,袁某以车主名义与朱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该奥迪车作抵押向徐某和朱某借款,借款到期后,杨某和朱某未按期还款。后该奥迪车租赁到期,袁某联系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将该车辆开走。日前,密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杨某伙同袁某于2018年7月14日,到北京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使用袁某的驾驶证和身份证租赁奥迪牌A6L款轿车1辆,并于2018年7月15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附近,向徐某和其未婚妻朱某谎称该车辆系袁某所有,袁某遂以奥迪车主的名义与朱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该奥迪车作抵押向朱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二人于当日将该车辆交付给徐某和朱某。后杨某使用袁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并提供给徐某和朱某。徐某扣除杨某此前向其抵押借款的人民币12万元后,先后向二人交付人民币共计12万元,该钱款全部由杨某支配。借款到期后,杨某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30日通过袁某向徐某支付人民币1.25万元、0.3万元作为利息。二人实际骗取徐某和朱某人民币10.45万元。2018年9月14日,奥迪牌轿车租赁到期,袁某联系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将该车辆开走。徐某和朱某于2018年10月2日发现该车辆不见后报警。杨某、袁某于2018年10月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袁某已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租赁他人的汽车做抵押并伪造租赁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信息,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杨某、袁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袁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杨某、袁某均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