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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揭秘发布:借贷返还纠纷案由有哪些,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不当得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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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末期间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于2021年3月14日通过微信将2000元转账给被告,被告予以接收。对于该笔转账,原告诉称是被告因家里安装天然气资金不足向其借款,被告辩称是原告“赞助”被告家里安装天然气使用。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该笔转账,但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指的是借贷双方的资金融通行为,借贷双方应当具有借贷的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基于原、被告之间恋爱关系的特殊性,现原告虽然提供证据能够证明的仅仅是其向被告转款的事实,并不能实现原告想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目的,且被告予以否认,及原告是在与被告分手之后才向原告索要案涉2000元。

况且,原告向被告转账时,并不了解被告的具体身份、姓名、家庭住址等详细准确的信息,原告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向其转账借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内容及转账数额,被告的转账行为更符合赠与的法律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齐仁顺的诉讼请求。原告遂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案涉款项系被上诉人借款,要求被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虽认可收到款项数额,但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主张案涉款项系基于双方恋爱关系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赞助。在上诉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仅依据转账凭证不能证实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内容及转账数额,认定转账行为更符合赠与,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