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还是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和诉讼诈骗一样吗?
虚假诉讼罪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绝大多数是为了侵犯和获得他人的财产性利益,这就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与之相似的概念,即侵犯财产性犯罪中的诈骗行为、诉讼诈骗行为,以及侵犯司法秩序犯罪中的恶意诉讼、滥用程序、虚假诉讼等行为,这一些概念和虚假诉讼有容易混淆的地方,以上所述的这些概念的罪行描述有各自的侧重点,但是这些概念与虚假诉讼有着相似或者交叉之处。
“诉讼诈骗”指通过全部或者部分虚假的诉讼,“欺骗”法庭,使得法庭做出有利于己方获取财产利益的裁判。“诉讼诈骗”一词最早从国外引进的,诉讼诈骗,虽然名字中带有“诈骗”二字,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其究竟是否属于“诈骗罪”一直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是存在争议的论题。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部分案件的决议中并未将“诉讼诈骗”归为“诈骗罪”,而是以他罪罚之。当然这也并非绝对否定了在该种案件中“诈骗罪”的存在,因为“诉讼诈骗”中涵盖了一定的“诈骗性质”,虽其伪造证据欺骗法院等行为无法以“诈骗”立案,但通常被告的其他行为也经常会涉及到“诈骗”,因此在一些类似的司法实践中,被告的最终立罪依旧会出现“诈骗罪”。例如“2018年河南驻马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房地产公司从某置业公司处借款1100万元,之后该房地产公司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和置业公司法人重新拟定相关还款协议,将金额虚假增加到3490万元。某置业公司凭借该份还款协议,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要三千多万借款。由于此事涉及金额巨大,且在整个过程中二人明显属于诈骗行为,因此法院对二人的定性为“诈骗罪”,并以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4年不等。
下面我们对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这两者的关系进行一下区别,首先从名称上来看,诉讼诈骗主要是指的是诈骗的行为,侧重点在诈骗的行为。诉讼诈骗重点指行为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诈骗的罪行,而且我们可以判断到,该罪的既遂应该是以财产的取得和交付为界限的。这样,我们可以形成这么一种直观的认识,那就是诉讼诈骗其本质就是诈骗,是一种披着诉讼外皮的诈骗行为,这种诈骗手段方式翻新了、诈骗的手段更加高明了。诉讼诈骗中的诉讼行为主要是为行为人获得财产性的利益而服务的。其次,“虚假诉讼”的惩处区间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的惩处区间最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还有,诉讼诈骗主要侵犯的客体就是财产性利益,而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比诉讼诈骗复杂,其主要是侵犯了司法秩序,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法益当然也包括对第三人财产性利益的侵犯,因为虚假诉讼行为人不会以侵犯司法秩序作为该罪的犯罪动机的,这也是两组概念之间比较明显的差异。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