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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百科讯息:民事借贷纠纷案庭审笔录,不良贷款资产包债权转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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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刘嘉魁 每经编辑:廖丹

想贷款却要先替银行处理不良资产?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接到线索反映,江苏徐州的姚某称其多年前向银行贷款时被“捆绑”转让了一笔不良资产。

在姚某看来,当初自己以名下社区医院的名义接手该笔不良资产时,对方保证没有风险,会全额返还资金,不是真实的债权转让。

但当其替银行清理了570多万元不良资产后,直至债务人破产的7年时间里,该笔不良贷款仅收回31万余元。

剩余款项追偿无门,他只得回过头找到银行。但银行却认为,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自愿行为,该行也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承诺。债权无法全额获得清偿的风险,应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是违规搭售还是自愿转让?近日,双方对簿公堂……

当事人:去银行贷款先“垫付”570万债务

姚某是徐州市泉山区奎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奎山社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据爆料人提供的起诉状所述,2013年11月18日,因开办医院需要资金,姚某与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自然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姚某从该行贷款1900万元,贷款期限2年,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

淮海农商银行为徐州农商银行前身之一。2020年7月,江苏银保监局核准徐州淮海农商银行与徐州铜山农商银行、徐州彭城农商银行新设合并组建徐州农商银行。当年9月份,徐州农商银行正式开业,同时,三家农商银行的债权债务也一并转为徐州农商银行的债权债务。

起诉状提及,姚某于2013年11月26日找到具体经办人安某(时任该行牌楼支行行长)催促发放贷款,安某告知姚某,要帮忙消除一笔不良贷款后才可以顺利发放贷款,并保证该笔不良贷款没有任何风险,之后会全额返还。

鉴于当时情形,姚某同意帮忙消除不良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合计5771418.97元。

在消除上述不良贷款后第二天,2013年11月27日,淮海农商银行就向姚某个人账户发放贷款1900万元。

2013年12月3日,安某通知姚某至其办公场所补签相关手续,姚某到场后才被告知补签的是《债权转让协议书》。

《债权转让协议》显示,淮海农商银行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奎山社区医院,债权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共计5771418.97元,相关担保权利一并转让。协议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奎山社区医院受让该笔债权后,可采取以聘请律师作为淮海农商银行代理人参加诉讼及执行程序的方式实现债权。

根据起诉状,此后,对于相关款项,淮海农商银行均以案件正在执行,案款尚未追回为由未履行。姚某认为,淮海农商银行与奎山社区医院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均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权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该行应返还转让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银行:570万为不良贷款债权转让金

据了解,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2014年到2018年间,作为受让方的奎山社区医院共收到了31.7万元的执行款。2020年,原债务人破产清算。

奎山社区医院一方认为,姚某当时正筹备资金经营医院,资金紧缺,此时出资500余万全额购买银行不良债权明显不符合常理及商业逻辑,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质疑该笔不良债权并未走评估、拍卖等公开程序,破坏金融秩序。

此后,姚某以“违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等理由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反映。2021年10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回复称,债权转让协议上有转让双方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转让当日受让人完成转让款项划付。2014年以来,原淮海农商行(徐州农商银行前身之一)多次配合债权受让方向法院主张权利。综上,无法查证“精心设计骗局,违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问题。

姚某随即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实名举报,2021年11月10日,徐州农商银行出具《信访事项答复书》称,债权转让是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之一,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自愿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办理贷款时受到强制受让不良贷款的情形,故转让债权不属于搭售行为。同时,该答复书还提到,姚某在该行办理1900万元贷款的期限为2013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17日。

姚某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于2022年1月遭到驳回。

而后,奎山社区医院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1月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笔录显示,徐州农商银行认为,该行与奎山社区医院是债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关系,570多万元是奎山社区医院向该行支付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金,不存在替债务人垫付款项的情况,该行已经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承诺。此前,经过监管部门、省联社等部门调查后并未发现银行存在违规情况。

此外,开庭笔录显示,安某曾在就案涉债权转让事项的情况说明中称,“借款人姚某在申请借款前通过别人介绍主动找到我行,愿意受让该债权,并表明他有能力收回该债权。”

同时,徐州农商银行表示,此案中债权转让协议是基于法律规定进行的签署,该协议约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协议的签订以及生效并无法律规定或者其它约定的无效情形,且该行已经依法向债务人完成了告知义务,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奎山社区医院基于债权转让协议而无法全额获得清偿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通谋虚伪问题,该行签署协议的目的以及履行协议的行为均表示债权转让是该行的真实目的。

对于原告方当庭提出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方式的质疑,徐州农商银行表示,向社会人员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方式可以选择公开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协商的方式,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对于姚某提出的不良资产转让未进行第三方评估,以及是否可以以100%的价值转让的问题,徐州农商银行称,虽然没有进行第三方评估,但是以双方协商的价格进行了确认,且协商确定价值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12月23日,记者就此事致电案涉债权转让原经办人安某,他回应称,此事由银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徐州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此业务发生年代较为久远,作为后任负责人,暂不清楚此事最新进展,但姚某在该行目前仍有信贷业务,并且在正常还本付息当中。

法律界人士:主张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有五种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银行因不良资产转让问题受到监管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2021年4月,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因未采用公开方式开展不良资产转让业务等违规行为,被天津银保监局罚款70万元,相关负责人亦遭警告处罚。今年5月,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因发放互联网借户贷款,不良贷款转让不合规等原因,被宁波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60万元。

银行一般采取哪些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某城商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不良资产处置一般有司法拍卖、资产公司打包收购等方式,“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会有更高深的操作手段。”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2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金融企业真实资产质量情况。

记者也采访了某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他表示,“以个人经验来看,要有过硬的证据,才能佐证银行利用优势地位,把不良资产捆绑销售。”

记者也注意到,虽然起诉状称债权转让协议是2013年12月补签,但开庭笔录显示,银行方称相关债权转让协议是2013年11月26日签订。

若要主张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等。”该办案人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他进一步解释道,本案中原告主要以三点理由主张协议无效,即通谋虚伪(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三点只要证明其中一点即可,但关键是要有过硬的证据。“从证据目录来看,多为程序性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意义不大。”他认为,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专家建议:双方均应认清法律后果

前述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认为,银行应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不良贷款,而非附加条件转让不良资产。但若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基于自愿原则,则“称不上违法”。

该负责人以过往业务经验推断称,此类协议的签署,可能基于银行给予其他方面的好处,比如贷款额度放大、贷款利率降低等。“银行毕竟还是相对强势方,有的时候确实有霸王条款存在,很容易引发这类投诉。”

针对此案件,长期从事银行业务的刘姓金融专家认为,银行关于贷款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有着非常严格的审慎制度。个人宣传承诺只是一个参考,在具体业务办理中,需要按照银行业务程序的要求提供基础资料、程序保证、抵押保证等。

“如果出于其他目的提供了不真实的资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作为银行的业务人员,深知责任的重要性,同样,办理银行业务时也要及时了解掌握为银行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后果,并以此来研判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该专家表示。

站在和银行打交道的行为人角度,该专家认为,打交道的目的一定要真实、正确,不能掩盖事实、骗取银行的信用。

此外,他提到和银行打交道,一切要以事实出发,不要随意听信某个银行工作人员单方面的承诺,而要结合国家相关的行业政策、市场政策,以及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实事求是地提出金融需求,获得银行的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