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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揭秘发布:民事借贷纠纷能转刑事吗,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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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黎明律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通过借贷实施诈骗只是诈骗罪的其中一种手段和方法。与借贷型诈骗外观特征相似,即当事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借款,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构成一般的民事欺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按照诈骗罪处理。

因此,在民间借贷当中,如何正确区分借贷型诈骗和一般的民事欺诈,事关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意义重大。



一、案例简析

案例一:2019年9月,龚某以垫付工程款为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先后向身边5位朋友累计借款了50万余元,并分别立下借据承诺会尽快还款。当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龚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至案发前,龚某累计归还10余万元,其余借款全部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和赌博。经审理查明,龚某本人并无稳定收入

案例二:张某有购买运营车辆和获取300万贷款的需求。黄某承诺通过向张某借款70万余元,帮助其购买到运营车辆,并且用购买的车辆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借给被害人张某。于是2010年8月份开始,黄某分三次向张某借到70万余元,但是并未用于购买运营车辆、办理银行贷款,而是挪作他用。2012年2月,黄某害怕事情败露,同时自身账户内资金充足,提出向张某归还所有的借款本金70万余元。但张某因为购买车辆和300万元贷款未办妥,不予接受,后报案处理。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虽然虚构了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的钱款,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民间借贷中刑事诈骗、民事欺诈的特征比较

二者客观特征相同。无论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借款人均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向他人借款,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交付借款,并且借款人都未能按期归还,导致出借人产生损失。试问如果按期归还,自然不会产生法律纠纷。

二者主观特征不同。刑事诈骗者对取得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者对取得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谓非法占有,即当事人对于出借人的款项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张明楷教授认为,排除意思不限于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思,而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言外之意,即民事欺诈虽然也妨害了出借人对于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尚不足以达到刑罚制裁的程度。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思,而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三、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通过上文分析,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关键所在。实践当中,几乎没有行为人承认对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都表明愿意偿还款项,只是因为其他原因未能按时还款。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态,主观心态又是通过外在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推定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一般来说,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如下方面去综合分析判断:

(一)行为人借款时的偿还能力。行为人借款时,借款金额一般应与偿还能力相一致。如果行为人偿还能力不足,依然通过欺骗的方式大肆借款,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偿还的意图。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可以通过考察行为人借款时的职业状况、资产情况、债务情况、借款后用途等方面去认定。如在牟某诈骗案(2014)资刑终字第99号中,被告人牟某在拿到借款后,大部分用于归还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经营中的债务,剩余部分用于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其他开支。之后,牟某的公司申请贷款失败,公司严重负债无法经营并停产。牟某离开原居住地。尽管如此,法院依然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A公司长期经营不善,处于亏损状态,靠借贷经营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牟某以A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行为人的借款后的用途。借款后如果用于博彩、挥霍、借新还旧等可以被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如在案例一当中,行为人龚某骗得款项后,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和赌博,显然将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款项,证明龚某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愿,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如果借款后用途与借款时声称的用途不一致,不宜直接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还应考察两种用途性质异同、资金用途的风险情况、出借人是否概括明知等。如在董某诈骗案(2018)冀刑终402号中,董某以借款验资为由,向他人借款,董某提供房产本进行担保。董某取得款项之后,并未完全按照借款时的承诺使用借款,而是将部分资金用来偿还自己其他的债务。但是因为出借方知道董某的部分资金使用情况,所以最终法院裁定董某不构成诈骗罪。

(三)行为人借款后的履约情况。借贷型诈骗和骗取借款的行为人借款后均存在不归还借款,或者较少归还借款的行为。若借款人认可借款的金额、未隐藏逃匿、采取补救措施等自然不会被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如在案例二当中,行为人积极与出借人联系,并表示愿意归还借款,该案自然属于民事纠纷。如果行为人存在借款后刻意逃避、转移资产,或者通过归还少量借款掩盖其非法占有目的,甚或借款后通过其他方式方法骗取更多借款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四、总结

总而言之,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借贷型诈骗,一定要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审慎把握,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去处理。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