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通过电话回访,询问案件当事人田某“胜诉退费”的情况,田某满意地称,他已经收到了诉讼费。稍后,检察官又从法院获悉,另一起案件当事人曾某的诉讼费退费手续也正在办理中。
为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胜诉方追回诉讼费近2万元,正是长阳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监督职能,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又一生动写照。
2019年,田某和曾某均因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主张债权,并先行支付了诉讼费。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和保全费。判决生效后,两起案件的原告至今未收到法院退还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2021年6月,田某和曾某的代理律师先后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监督法院退还诉讼费等费用。
承办检察官立即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着手开展调查,调取裁判文书、诉讼卷宗等资料查明实情,并依法认定法院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胜诉不退费是偶然发生的个例吗?即使只有百分之一的存在,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承办检察官深入思考后,主动走访律所,以询问、查询等手段,调查核实胜诉不退费的相关情况。据律师们介绍,的确存在胜诉不退费情况,希望能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合办案和走访情况,6月28日,该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退还原告田某和曾某的诉讼费、保全费,并在民事审判中严格遵守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为提升监督效能,将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的监督效果,检察官主动搭建沟通桥梁,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就“胜诉不退费”诉讼违法行为监督与法官达成共识,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法院当即采纳,及时整改回复,并于2021年7月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胜诉退费的管理办法》,使“胜诉退费”有了可靠保障。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案当事人共收到胜诉退费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