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拒不执行判决
用已清偿的借条再次起诉
……
不法分子企图利用虚假诉讼牟利,频频“变换花样”;法院见招拆招,逐一破解惩治……
今天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并对三例虚假诉讼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三年来
绍兴两级法院共排查疑似虚假诉讼线索220余条,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或案件68起;受理涉及虚假诉讼的犯罪案件33件81人,审结22件,其中以虚假诉讼罪判处9件25人,分别处以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至有期徒刑4年不等刑罚;以妨害作证罪判处7件,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4件,以诈骗罪判处2件。对7起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罚款处理,金额共计18.9万元。
伪造借款逃债?
多类案件涉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简单来说就是利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最初的“民间借贷”到目前常见的离婚析产、以物抵债、房屋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等各类案件中,都能发现虚假诉讼的踪迹,涉及案件类型逐年扩大。
由于部分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加之原告拥有“完善”的证据链,乍看之下和一起“铁证凿凿”的民事纠纷并无二致,识别难度相当大。
因不愿偿还大量债务,2016年7月起,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通过制造银行流水、伪造借款合同、办理设备抵押等方式,指使朱某以伪造的借款合同向越城法院起诉化工公司。诉讼中,化工公司与朱某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由化工公司归还朱某借款300万元,朱某对机器设备处置所得款优先受偿。进入执行程序后,机器设备拍卖款300万元由朱某经指定关系人,又回到了阮某的腰包。2018年,阮某、朱某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300万元。最终两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
“民间借贷”成为“重灾区”
由于成讼证据要求较低,合同履行路线短促,造假成本也相对较低,“民间借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行为的高发领域。
2017年5月,急需用钱的张某找到了王某和孙某,要求借款2万元。两人仅借给张某1.6万元,却要求其向两人分别出具一张4.8万元借条。还款后,张某因一时疏忽,只拿回了王某处的4.8万元借条,王某、孙某竟以剩下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前,王某也曾用同样的方式,利用借款人忘记取回的虚高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2万元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孙某单独或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除构成虚假诉讼罪外,虚假诉讼行为还衍生在诈骗、“套路贷”、敲诈勒索、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中。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相关案件13件。
强化摸排、推进联动
合力杜绝“假官司”
通过捏造事实牟取不正当利益,虚假诉讼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必须予以严惩。
今年4月,绍兴中院出台《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法院内部形成立审执协作、刑民交叉配合、上下级联动的工作模式,正式拉开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序幕。5月中旬,两级法院针对虚增债务频发的职业放贷行为,梳理近三年全市民间借贷案件,通过“人工评查—异议告知—法官专业会议讨论”程序,认定市级职业放贷人50人,基层职业放贷人133人,重点监控审查。法院还依托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研判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针对民间借贷等重点领域,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根据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身份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
近阶段,绍兴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衔接机制的意见》《关于开展涉“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建立起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接下来,全市法院还将通过虚假诉讼行为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接社会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等,把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主攻点,切实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虚构借款事实获取执行款逃避债务
01
【基本案情】
某化工公司外欠大量债务,但自2016年7月起,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通过制造银行流水、伪造借款合同、办理设备抵押等方式,指使朱某以伪造的借款合同向越城法院起诉化工公司。且在诉讼中,化工公司与朱某迅速达成由化工公司归还朱某借款300万元,朱某对机器设备处置所得款优先受偿的调解协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越城法院将化工公司的机器设备拍卖款300万元汇入朱某账户,朱某又将300万元汇入阮某指定的关系人账户。2018年,阮某、朱某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300万元。
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工公司、阮某、朱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化工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阮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阮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绍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一典型的串通型虚假诉讼案件。阮某明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化工公司对外欠付大量债务,为逃避债务,与朱某串通,以虚构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调解后获得执行款以逃避债务。该案的判决,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和裁判具有典型意义,也警醒社会公众虚假诉讼害人害己的后果。
虚构租赁事实,拒不执行判决
02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某贷款公司向诸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俞甲(另案处理)归还600万元借款,保证人暨俞甲经营的某机械公司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同年9月,诸暨法院判令俞甲归还贷款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及利息,同时判令贷款公司对机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贷款公司向诸暨法院申请执行。
其间,俞甲和俞乙签订了虚假房屋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俞乙租用机械公司已抵押的全部厂房及相关设备,二人还通过虚假汇款、空头收条虚构租金已付清的事实。俞乙为拖延法院执行机械公司资产,以租赁名义非法占用公司厂房,还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在审查中发现租赁关系系虚构,遂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线索。
2016年9月,经诸暨检察院指控,诸暨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俞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俞乙不服提出上诉,绍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当事人以串通虚假诉讼来阻碍、抗拒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法院对不动产执行标的进行处置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以提供虚假长期租赁合同的方法来阻碍法院对不动产的司法拍卖,并以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针对这一现实困境,诸暨法院以虚假诉讼为突破口,摸排分析执行异议案件,筛选出以俞乙为代表的一批执行异议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虚假诉讼打击和拒执犯罪的打击联动融合,取得双赢。该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行为,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以部分虚假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03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李某以一辆轿车为质押,以金某为保证人,向尹某借款16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同时尹某要求李某签订空白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车辆过户协议书,交付身份证复印件及车辆资料。在扣除头息后,尹某将本金余款15.5万元交付李某,李某陆续付息至同年11月。后尹某于同年12月擅自将李某质押的车辆过户至他人名下并于次年5月予以转卖。
2017年7月,尹某隐瞒李某已支付多期利息及擅自转卖质押车辆的事实,向上虞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16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上虞法院于2017年8月判决李某归还尹某借款15.5万元并支付利息。李某上诉后,绍兴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尹某起诉。
嵊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尹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已处置车辆,部分清偿本息的事实,仍持16万元借条提起虚假诉讼,意欲占有李某财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作出规定,限于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故本案尹某的行为并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但尹某行为从整体上看,实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部分借款已经清偿的真相,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陷法官于错误认识作出裁判,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符合诈骗的特征,故以诈骗罪定罪。
用已清偿的借条再次起诉
04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王某向前来借款10000元的吕某交付8000元,并要求吕某出具20000元的借条,此后吕某归还借款后未取回借条,王某以尚有利息未归还为由向吕某讨债,无果后,王某以已清偿的借条向嵊州法院起诉,经嵊州法院调解结案。
2017年5月,王某、孙某共同向前来借款20000元的张某交付16000元,并要求张某向王某、孙某二人分别出具借款金额48000元的借条。张某归还借款后仅取回王某处的借条。王某、孙某商量以孙某持有的48000元借条再次向张某讨债,无果后向嵊州法院起诉,嵊州法院判决张某归还孙某借款48000元。后王某、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嵊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孙某单独或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依法惩处,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案件。王某、孙某虚增债务,以已归还的借条,再次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侵害他人利益。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等原因导致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通过该案判决,查明了虚假民间借贷的事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对虚假陈述当事人处以罚款
05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赵某与黎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黎某向赵某借款13万元,同日黎某向赵某出具13万元的收条一份。2018年8月,赵某持借款协议和收条,以现金交付13万元,黎某至今未归还为由,起诉黎某归还借款13万元。庭审中,黎某认为借款协议项下的13万元没有交付,之所以出具借款协议及收条,是因为之前向赵某借款8万元未还及拖欠的5万元利息,但赵某则主张黎某之前借款8万元已经清偿完毕,本借款协议项下的13万元系新的借款,款项也是当场现金交付。
上虞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交付借款13万元,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原审判决,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变更其在一审中陈述的事实,陈述确实如黎某所述未交付13万元借款,而是黎某之前借款8万元未还及拖欠的5万元利息结算而形成13万元的借款协议和收条,并提交了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绍兴中院根据赵某、黎某陈述的一致事实,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判决黎某归还赵某相应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赵某在一审诉讼中对借款用途等案件主要事实进行明显的虚假陈述,依法应予以处罚,考虑到赵某事后悔改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法官点评】
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是陈述系民事诉讼中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的诉讼义务。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有或无、是与非,不应有模糊概念,更不应因一己不法利益而作出不实陈述。本案赵某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故意对借条形成的经过、款项交付等重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经一审法院法官多次提醒仍坚持作虚假陈述,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也因虚假陈述妨害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考虑到赵某在二审中自认了虚假陈述的事实,且事后悔改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赵某罚款10000元。
当班小布:季建明
资料: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新闻传媒中心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