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现场爆料速递:借贷纠纷起诉没注明利息,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

阅读:

民间借贷之利息约定不明,利率如何认定


事件:

2022年7月,当事人收到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当事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计算,从2016年5月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50万元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按照年利率17%计算,利息共计663680元,以后按年利率17%计算,直至还清为止)。


原告主要事实:

被告因资金原因,于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借到原告50万,并约定分两次还清,在第一次拨付工程款时返还本金及部分利润,在第三次付工程款时全部结清本金加分红。虽借条中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利润及分红,但应将其推定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合同的利息,被告应当支付约定还款在法定利率内的相应利息。


诉讼策略

经与当事人沟通:被告于2017年1月、2017年9月、2018年1月、2018年2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原告及原告配偶、女儿、女婿等人共计还款40万元。

确定答辩思路如下:

第一,原告存在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真实、完整的陈述案件事实。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于2017年1月、2017年9月、2018年1月、2018年2月分别向原告及原告指定的第三方还款40万元。

【注:以原告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为先手,避免原告轻易否认第三人与其亲属关系,毕竟不认可亲属关系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问题。其次,已还款金额认定,无论本案存在利息或视为没有利息均影响尚欠金额的认定,属于基本辩论思路】。

为确认案外第三人与原告的亲属关系,向法院同时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责令被告提交书证申请》。庭前经与承办法官沟通,法官回复:先行开庭,若原告不认可案外第三人与原告的亲属关系,再决定是否调查取证。

第二,原被告对于还款期限、利率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中涉及的年利率24%与年利率17%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注:上策,如果实现,原告诉请中60多万的利息将不被支持,且结合已还款金额,原告诉请被支持的金额将大幅度下调)。

第三,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依法丧失胜诉权。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被告2018年2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过三年。因此,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依法丧失胜诉权。(注:上上策,如果实现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在实践中,诉讼时效尺度相对宽松,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因此,需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避免过满则亏)。


争议焦点及庭审辩论

经法庭归纳,确定本案争议焦点:1、尚欠借款本金金额;2、利息、利率标准如何计算?3、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原告为保住诉讼时效,在举证、质证及辩论阶段始终强调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且一直在主张债权。因此,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我方回应: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自认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因此,诉讼时效自2018年2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原告陈述自出具借条之后一直在向被告主张债权,催还借款。依法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关于尚欠借款金额的问题

原告认可被告向其及配偶、女儿、女婿转款的真实性,但认为转款的性质为工人工资。经法庭询问,工人工资的支付主体是被告还是原告,原告自认支付主体为原告。又陈述:转款的性质为原告代为垫付取仪器费用,之后约定被告代付工资与垫付款项相抵消。

针对原告辩论理由,我方回应:

第一,与原告建立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的并非被告,且结合原告自认的事实工人工资的支付主体为原告,而其陈述代为垫付取仪器费用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应当支付取仪器费用。

第二,原告认可被告向其及配偶、女儿、女婿转款的真实性。若没有原告告知其亲属关系及银行账户信息,被告不可能获取上述信息。因此,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还款的高度盖然性。


三、关于利率的问题

原告认为:借款本金50万元,共计还款150万元,可以确定利息超过法定上限。因此,年利率24%与17%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我方回应:

第一,借条载明分两次还清,在第一次拨付工程款时返还本金及部分利润,在第三次付工程款时全部结清本金加分红。该约定无法确定借款期限。在无法确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无法推导借期内利率。另外,借条涉及的工程至今尚未支付工程款,更加印证借款期限不明确。

第二,根据原告自认的事实借款期限约定不明(诉讼时效诉讼策略实现的意外收获)的情况下,仅凭约定归还150万元,无法确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应当视为没有利息。


裁判结果

因本案尚未审理期限内,一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结果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