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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热点解说:清溪经济借贷纠纷案件,借条诉讼成功对方没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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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的永嘉枫林人徐女士借给杨某14万余元,杨某却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徐女士将杨某起诉至永嘉法院,但结局谁都没想到,明明欠钱的证据确凿,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杨某与徐女士相识多年。杨某平日无固定工作,爱好赌博,听说徐女士有出借款项,他许诺高息向徐女士借款。2011年10月份,杨某向徐女士借款6.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6.5万元并约定每日利息600元。11月份,杨某再次找到徐女士,向她借款7.2万元,加上双方结算的前期利息1.8万元,杨某向徐女士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同时约定每日利息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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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时间推移,杨某毫无归还意向。直到2018年初,无可奈何的徐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这么高的利息,被告杨某还同意借款,是因为要拿过去做不好的事情,用于涉黄场所经营。”庭审中,原告徐女士称。被告杨某否认,表示借款系用于赌博并提供了一份双方通话录音证据。

经审查,该院认为,不论被告杨某借款用于涉黄经营还是用于赌博,均是用于违法活动,原告徐女士明知借款用途非法而出借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为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据此,该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系用于违法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因此被判定为合同无效,债权无法得到法院保护。因此,法官提醒,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出借人要了解清楚借款用途,更加审慎。

(温州商报全媒体记者 黄伟 通讯员 清溪 编辑:周晓影 责任编辑:肖勇 监制: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