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北京丰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历经两审,两次均获胜诉,成功帮助委托人孙先生维护合法权益,追回货款40余万元。
2021年7月,孙先生为湖云公司、湖云无限公司提供果蔬等商品的供货服务,湖云公司、湖云无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孙先生发送配货订单,由孙先生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之后由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孙先生提供的供货情况和总金额进行对账核算。
2021年11月,孙先生根据两家公司出具的核算表要求支付货款40万余元。然而,两家公司屡屡推诿,不肯付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先生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接待人员了解案情后,指派对合同纠纷案件有丰富经验的李建律师负责此案。
冠领律师与孙先生沟通后,迅速理清案情,积极搜集微信聊天记录、核算表等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做出维权方案,将湖云公司、湖云无限公司一起诉至法庭。
★ 法庭上,两家公司称:
孙先生提供的菜品价格较高,工作人员发送表格的行为仅是对数字的核算,不是对金额的确认,双方并未完成对账。另外,湖云无限公司称,孙先生是与湖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与湖云无限公司无关。
★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孙先生与湖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发票开给了湖云无限公司,且有部分货款是由湖云无限公司支付,因此两家公司存在混同的情形。在合同存续期间,孙先生向湖云公司、湖云无限公司供货,且已完成了交付义务,两家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货款。两家公司虽提出其工作人员发送表格仅是对数字核算,并非确认金额,双方并未完成对账的主张,但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于法无据。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认定孙先生与湖云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判决湖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孙先生支付货款40万余元。
然而,湖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有了第一次胜诉的信任基础,孙先生不做他选,再次委托冠领律师出庭应诉。
★ 庭审中,针对湖云公司的上诉主张,冠领律师指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孙先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主张的货款金额,且其据以主张货款金额的表格均由湖云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湖云公司虽对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提出异议并否认依据表格确认的总价,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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