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51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刘冰
性别
女
年龄
49
身份证号
70****3807
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08号百花大厦B座907室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太香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5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太香借款本金290万元,并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一、二、三的利息应; 三、被告刘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太香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刘冰已支付的261000元应从上述判决一、二、三项确定的利息中予以扣减; 四、驳回原告陈太香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60元,由原告陈太香负担4560元,被告刘冰负担8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