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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观点发布:借贷纠纷收费情况汇报范文,桦甸市人民法院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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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次生效判决审查的公开听证,一份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通过“零距离”公开听证,切实感受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司法办案过程,进一步增强了民事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作为听证员的桦甸市人大代表吴丹在参加桦甸市检察院组织的民事诉讼监督公开听证会上深有感触地说。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规定,7月13日,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对曹某与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监督一案,组织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

2010年间,经营机制烧烤碳供应商的原告逄某某与经营烧烤店业主的被告曹某,因供给、使用机制炭相识并成为非常要好的朋友。2015年至2016年间曹某因缺钱先后向逄某某3次借款共计14700元,逄某某均以现金方式给付。此期间,曹某与逄某某因赊购买卖机制炭而存在经济往来关系,且钱款未结清。原告逄某某以被告曹某只偿还5000元余款未付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偿还借款本金9700元及利息

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曹某不服申诉抗辩称已通过微信转账先后9笔给付逄某某欠款,共计12200元,法院判决错误。

听证会由该院分管领导赵勇主持,组成专职检委会委员崔敬、承办检察官秦焕丰办案组,由书记员曹琳琳负责听证记录,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共3人担任听证员参加本次听证会。听证会前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就案件审查拟建议法院再审的理由和事实认定证据向听证员进行了详细汇报。

听证中,按照申请人陈述、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检察机关出示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意见、听证员对当事人提问、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的顺序,承办人、听证员对当事人及检察机关调取的新证据进行了询问、出示及质证。

在休会评议环节,听证员就案件事实及证据等听证事项进行讨论,认为本案买卖关系与借款关系混合交织未结算,法院判决认定借款及偿还欠款的事实不清,且有双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微信转账还款记录的新证据,可以推翻该判决,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再审的意见。

通过公开听证,听证员认为公开听证是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对传统的书面审查案卷等“坐堂办案”模式的新挑战,是贯彻落实“应听证、尽听证”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体现,开启了与当事人面对面、开放式的办案新模式,进一步提升了民事诉讼监督的精准性,检察权既接受了监督,又促进了公正司法、文明办案,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践行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力的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