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温州1月15日电(通讯员周芝芝)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施某等23人敲诈勒索、诈骗案开庭审理,检察官就该案23人涉嫌的以“低息车贷”名义引诱被害人“贷款”,并在后续服务过程中使用多种犯罪手段获取被害人高额钱款的犯罪事实提出指控,经法院开庭审理,采纳检察院指控意见,做出一审判决,2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
其中,犯罪集团的主犯施某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主犯陈某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郑某等2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犯罪集团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杜某、柳某、吴某等人的车辆。
标榜“低息车贷”索要高额钱款敲诈勒索齐上阵
本案中,以陈某、施某等人为首的股东在浙江杭州成立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并陆续在温州、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获得分店。
他们通过公司股东指定总体“放贷”政策的方案,再由分公司负责人具体执行的方式开展工作,以“低息车贷”名义引诱被害人前来“贷款”,并在后续服务过程中,以“保证金”、“服务费”、“管理费”等名目向被害人收取费用,再通过认定被害人“违约”,用拖车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的费用,逐渐把这家公司发展成为以民间借贷为名,实际上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通过肆意拖车、卖车抵债、上门催债、诉讼要债等方式向被害人多要高额钱款,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在温州市借贷行业形成恶劣影响。
其中一家车贷分店与被害人胡某以“放贷”名义签订数额为19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分24期归还,本息共计26万余元,然而,胡某的19万借款合同,只收到了17万,其他的都被该分店以“押金”“中介费”“砍头息”“GPS安装费 ”“管理费”等名目扣除。但此时,胡某的不幸遭遇才刚刚开始。后来,该分店又以胡某将车辆抵押给其他公司为由认定“违约”,让所谓的“风控人员”将胡某的车辆开走并以此为要挟,迫使胡某支付“违约金”“拖车费”“本金”等费用共计16.2万元。
此外,该犯罪团伙成员还通过拳打脚踢、言语胁迫等行为迫使其中一位被害人郑某交出车钥匙,签订卖车协议并开走车辆过户变卖;通过隐瞒被害人吴某、王某等人在借贷时已付本息事实,公然提起民事诉讼……
“我希望每个人都可以快速成长,可以风控一方,有分红。但在这之前都要练好基本功,责任心,有能力做好。扶持和帮助兄弟,同心协力做好这份事业。”在该犯罪集团的一个微信群里,主犯施某说过这样一句话。他们通过对组织成员许以高额的经济利益、不断培养成员对组织的忠诚感来激发成员参与组织活动的积极性,意图通过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积累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期望最终达成对一个行业的非法控制,逐渐形成了以陈某、施某两人为犯罪集团的主犯,以郑某等21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图为该案案卷材料。
庭内庭外双管齐下 拒不认罪者当庭认罪悔罪
该案是浙江省政法委挂牌督办的“首批”套路贷案件,办理过程得到了上级检察院和鹿城区政法委的大力支持,温州市检察院在如何认定犯罪集团、如何把握是否属于恶势力、如何区分首要分子和集团成员以及体现从重从快打击方面做出了具体指导。鹿城区检察院也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同步向上级院汇报办案进展。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在嫌疑人的讯问工作和证据比对上下足了功夫。一方面,检察官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通过法治教育、政策攻心,敦促部分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达到分化瓦解的目的;另一方面,针对拒不认罪或屡屡翻供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把讯问、审查的重点放在公安机关有无刑讯逼供、欺骗利诱等证据合法性审查工作上,同时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一一记录在案,保持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高压态势;此外,检察官全面梳理现有证据,进行交叉比对,对于其中对证据锁链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关键节点进行补强,确保证据体系不出现基础性漏洞。在提起公诉前,检察官梳理出犯罪事实37节,被害人38人,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对于该类型套路贷犯罪,检察官从庭内庭外两条战线出击,针对被告人和旁听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围绕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强化事实认定,同时把庭审重点放在主犯施某和陈某身上,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二人展开了详尽的连环询问,对其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并借助其他辩护人的问题为契机,形成“围攻”态势,最终,使得曾经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的陈某、施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由于套路贷案件自身具有一种伪装性,许多参与旁听的被告人家属也带有一定的困惑和抗拒心理,检察官通过阐述犯罪构成的四方面要件,从套路贷的滋生、蔓延中逐步推演被告人如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深入浅出地论证了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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