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见解]爆料知识:借贷纠纷赌资,借给他人赌博的钱

阅读: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日,刘某、魏某共同前往参加赌博,魏某参赌时,刘某观看其赌博,魏某因资金不足现场向刘某先后四次借款共20万元,刘某出借的20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明知魏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20万元,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魏某返还刘某借款20万元。

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刘某向魏某出借资金用于赌博,且数额巨大,已经不是普通民间借贷纠纷,而涉嫌赌博犯罪,请求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刘某辩称:自己借款给魏某赌博是事实,但只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出借款项并非赌资,并不涉嫌刑事犯罪,一审判决合同无效、返还借款本金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宿迁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返还涉案款项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共同参与赌博,借贷标的为现场出借直接用于赌博的赌资,依法应予以追缴,刘某主张魏某返还该2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关于本案是否涉嫌犯罪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嫌刑事犯罪,但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属于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或治安违法,其行为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就二人赌博治安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是否导致返还涉案款项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出借人出借款项的违法性。如果出借款项与赌博行为不在同一场所和时间,其出借行为与赌博之间不具有必然性,虽然赌博行为违法,但出借行为本身不能认为系违法行为,所出借款项不能认定为赌资;如果在赌博现场出借款项供他人用于赌博,该款项属于赌资,其出借行为亦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债务依法不应保护,赌资应予没收。

本案中,双方一同前往参与赌博,刘某明知魏某借款系用于赌博仍数次向在场人员借款又出借给魏某,且魏某收取款项后客观上也用于赌博,该款项应认定为赌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应予以追缴。刘某现场为魏某筹集赌博用款,该行为属于间接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共同参与赌博,并在现场出借款项用于赌博,对该出借的赌资,如果给予司法保护,将助长赌博恶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也与司法的目的与价值相悖。故本案中对于刘某主张魏某返还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