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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新闻资讯:民间借贷属于经济纠纷嘛,借款属于民事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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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导入

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方代理的是被告,原告以民间借贷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150余万元及利息。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情研究工作,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得知,原告系被告的前女婿,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也是原告与被告女儿之间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引起的,被告对于该笔钱款实际并不知情,是被告女儿借用被告的购房资质进行购房,同时也借用被告的银行卡进行走账,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的合意。所以,在庭审中,律师将答辩意见的重点放在了本案根本不构成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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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且举证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未继续举证证明,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

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在此类案例中,举证证明责任先是被告就否认的事实举证,其提供的证据不必达到确实充分,只需要具有合理性即可。此时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就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原告还需要就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如果不能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则原告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法院不应支持,反之,则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没有就抗辩的事实举证,也不能就收到原告的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则应认定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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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近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权利初步得以维护,案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但被告抗辩该款项系原告对被告之女的经济补偿款,原告与被告之女在201X年协议离婚时亦约定了经济补偿款,且原告向被告部分转账记录摘要为还款或还房款,故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作者 王刚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