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款 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
新余渝水法院网讯 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抗辩系合伙款非借款,因原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而被判决败诉,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在2017年2月15日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XX餐饮店”,原告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及30000元,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于2017年4月2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于2017年4月5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合计100000元。原告曾在被告经营的该店记录过账目流水,并于2017年6月20日收到被告转账1500元,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微信收到被告转账2966元,于2017年8月22日收到被告转账3000元,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微信收到被告转账3000元,于2017年10月23日通过微信收到被告转账3200元,合计13666元。原告起诉称100000元系其提供给被告的借款,而被告则辩称该笔款项系双方合伙经营“XX餐饮店”的投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但其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未能提交借条等债权凭证,而被告则辩称该笔款项系合伙投资款,且庭审查明原告确实在被告经营的饭店中管理过账目,并与被告在微信上有其他金钱往来关系,因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100000元确系被告向原告所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