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开庭费、调解费、疏通关系费......打官司要花这么多钱?法官:你被骗了!
开庭费、立案费、调解费,甚至还有疏通关系费?打官司的收费名目这么杂七杂八?法官提醒:你被骗了!
近日,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件,法律工作者候某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候某在台州某法律服务所工作多年,四五年前因租房认识了中介夏某。由于候某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夏某偶尔会向他咨询法律上的问题,一来二去两人也成了朋友。
2021年11月底,夏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打官司,便请了候某帮忙作为案件代理人,并支付了3000多元代理费。
代理期间,候某以“预缴诉讼费”“司法立案费”“司法开庭费”“证人出庭费”“调解费”等名目,多次向夏某收取几百到上万不等的各类所谓“诉讼费用”,甚至还声称需要与法官疏通关系,累计向他索要15000元“疏通关系费”。
短短两个月时间,夏某为了打官司竟然花了数万元。频繁收取费用让夏某起了疑,他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在线观看了当天庭审,发现并没有证人出席,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他隐约察觉到,自己稀里糊涂转给候某的各类诉讼费用都是虚构的。于是,他又到法院查询,发现案件没有留下任何调解记录,也了解到法院根本没有所谓的“开庭费、出庭费”等费用,这才恍然大悟赶紧报了警。
庭审现场。图源网络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底期间,被告人候某在代理被害人夏某房产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时,虚构了“预缴诉讼费”“司法开庭费”“疏通关系费”等不存在的费用和事实,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骗取人民币共4.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表现,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利用老百姓对司法程序的不了解和对专业人士的信任,编造不存在的司法费用名目向诉讼当事人收取钱款用于自己开销和挥霍,既造成诉讼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抹黑法律工作从业人员的形象,同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最终断送了职业生涯,受到刑事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及标准,并且相关费用的收取会出具缴款通知书。诉讼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进行费用交纳时,要提高财产风险防范意识,仔细核对诉讼费用缴费名目,避免为有心诈骗之人提供可趁之机。
打官司到底要花多少钱?
Q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有哪些?
诉讼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交纳的费用,可以不交纳或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诉讼费一般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值得提醒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公告费”和“鉴定费”,该两笔费用均非法院收取,而是交由提供服务的第三方。
Q2:人民法院是如何计算诉讼费费用?
案件受理费的标准主要采取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其他案件按件收费的模式。申请费则是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形,分别确定了不同的交纳标准。具体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Q3:诉讼费应该何时交纳?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收到受理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如逾期未交将按撤诉处理。
Q4:诉讼费用该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对于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案件,则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02、为孩子落户“假结婚”,花费70余万还能要回吗?
为孩子能落户北京,一女子花费70余万元与一男子签订“结婚落户协议”。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通过签订结婚协议落户北京的纠纷。
案情
梅女士通过中间人李某支付七十余万元,与高先生协议约定通过结婚的方式代办梅女士孩子落户北京的事宜。后因未能达到落户的目的,双方起争议。
梅女士将协议相对人高先生、中间人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高先生签订的“落户协议”无效,并要求全额返还所支付的费用7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高先生和李某返还梅女士70余万元。
原告梅女士起诉认为,自己与高先生签订《结婚落户协议》,约定通过结婚的方式,由高先生代办孩子的户口落入北京,待自己子女落户北京并取得北京户口后,高先生无条件与自己办理离婚手续。自己支付高先生和中间人李某相关费用共计70余万元。同时,自己与高先生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因自己与高先生签订的《结婚落户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法律应属无效。
被告高先生、李某称,自己没有拿到那么多钱,具体钱款需再确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梅女士委托中间人李某认识了高先生,并与高先生签订《结婚落户协议》。梅女士与高先生约定,由高先生代办梅女士子女落户北京事宜。协议签订当日,梅女士与高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梅女士先后向中间介绍人李某转账七十余万元。而高先生也获取了十余万元“好处费”。
裁判
法院判决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是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及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通常而言,对于危害国家利益、违反道德等行为一般被认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本质在于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即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涉及梅女士与高先生、李某合同效力问题。
首先,梅女士与高先生之间的合同关系。梅女士为了取得北京市户口,与高先生签订合同,约定二人通过结婚的方式将梅女士子女的户籍迁入北京,双方在结婚时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仅为达到落户北京的目的,因此合同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
如果法院确认该合同的效力,将给社会确立不良范例,其他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今后将有可能通过类似的方式帮助他人落户,以获取高额回报,这不利于户籍的公平取得及规范管理,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梅女士与高先生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其次,关于梅女士与李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梅女士委托李某寻找结婚对象以实现子女落户北京的目的,李某在明知梅女士与高先生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情况下,仍介绍高先生与梅女士登记结婚并收取了梅女士的费用,故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李某、高先生返还梅女士七十余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高先生和李某庭后表示没钱返还给梅女士。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被社会大众普遍遵从和认同。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仅会使自身人身和财产利益遭受损失,同时也严重冲击和破坏了社会核心价值观和公众对美好价值的追求。
本案中,梅女士以婚姻作为工具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仅不能达到落户北京的目的,而且遭受了时间成本、利息损失,也面临着不确定的人身风险和钱款被转移无法执行的后果。
因此,广大市民应自觉守法爱法,尊重法律权威,心怀敬畏,遵守社会公德,通过合法劳动获得报酬,坚决杜绝通过类似“假结婚”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全体市民应携起手来,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首都秩序。
(微信公众号“透视社”综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房山法院、“平安鼎”微信公众号报道)
编辑:刘淞菱、李煦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