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借款人)、原审第三人某某银行济南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李大贺经过当庭审核,对担保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等所谓的电子合同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电子数据原件和原始载体紧密相关,也与形成过程信息(操作印痕)、数据交换信息紧密相关,但是如下事实,证明该等电子合同纯属
(一)被上诉人的代理人陈述、涉案合同显示的“签约时间”均在2020年10月10日,但是被上诉人举示的该等所谓的合同原件反映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却是2021年10月25日。
(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说这就是原件。请注意,被上诉人说的该等所谓的合同原件是存储在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笔记本电脑里。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又说原件在某某金融认证有限公司,两种说法,自相矛盾,互相否定。
(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一开始说这就是原件,之后却改口说这是下载的,至于在哪里下载的不需要告诉上诉人。
(三)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再次改口说该等电子合同的原件在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四)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三次改口说该等电子合同的原件在被上诉人处,该等电子合同是代理人从被上诉人处获得的。
(五)该等电子合同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左右摇摆,语言模糊。
(六)从该等电子合同的载体——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笔记本电脑里面查找不到发送、接收等数据交换信息,也找不到完整的形成过程信息。
以上种种现象,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是在捏造电子数据原件,蒙骗审判人员,玩弄上诉人,是其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追偿权纠纷等虚假诉讼行为的延续。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