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东莞市消委会发布了2021年度东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活动。其中,在案例《举证倒置 助力维权》中,一位市民购买了一台电视机,签收后发现屏幕漏光,商家却拒绝更换。在消委会的介入下,商家同意换屏。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李先生在东莞市樟木头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2999元的电视机,商品由快递员配送上门。在商品验收环节,快递员未完全拆包,仅测试电视能通电后,便要求李先生签收。李先生在无法确认屏幕等是否完好的情况下,无奈只能签收。
当晚,李先生将电视机完全拆包并通电后,发现屏幕有白点,于是联系商家协商,但商家以“屏表面受损漏光,不在保修范围”为由,拒绝更换。李先生认为不合理,于是投诉至东莞市消委会樟木头分会。
其后,樟木头消委分会立即联系商家了解情况。商家表示,快递员已按家电行业签收的惯例流程跟消费者进行了交接,可以认为该产品已签收,并坚持屏幕漏光不在保修范围内,不予更换。
经调查,消委分会认为,在验收过程中,电视屏幕的塑胶膜并未拆封,消费者难以发现屏幕漏光的问题,也就是消费者对商品未进行完全检验,并确认是否完好及性能是否正常。由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商家不能有效举证证明产品在交付前,屏幕是完好无损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樟木头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及释法后,商家同意换屏。
【消委会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存在的瑕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经营者如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或服务在出售前及出售时没有质量问题,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不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免除消费者所有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仍然需要承担“如商品或服务是向经营者购买的,自己没有使用不当的行为”等举证责任。消费纠纷中的举证难,一直是困扰消费者维权的难题。樟木头消委分会适时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证责任倒置理念,大大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强化经营者责任,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箫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法律同时还设置了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就规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这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有利于促进经营者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是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和必要补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方可使用,不能任意扩大适用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就明确限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限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适用期限——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及经营者的举证范围——其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也就是说,消费者仍需要对已经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承担证明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