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2020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决胜之年,收官之年。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罗湖法院紧紧围绕“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的总体要求,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严惩与以扫促建相结合,采取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法,扫黑恶、除隐患、防未然,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推动长效常治,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
为展示三年来罗湖法院扫黑除恶工作的成果,亮点举措,典型案例等,罗湖法院推出“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系列栏目,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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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扫黑除恶
典型案例(一)
(本案例2019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定为“套路贷”典型案例,同年被市中院评定为2019年全市法院优秀案例。)
赵亚飞 刑庭法官
2010年2月入职罗湖法院,先后在民一庭、民二庭、刑庭工作。2011年、2017年、2019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19年被评为办案能手。
裁判要旨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民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是一种非法经济活动。
实践中,对被告人实施过账、签订虚假合同、叫客户取现、催款等一系列行为,并用实际未履约的借款合同、虚假证明等资料对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高峰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租用深圳市福田区某商务中心30楼3004室作为办公场所,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因自身资金不足,在2017年6月份,被告人高峰与欧某某达成口头约定,由欧某某为高峰公司提供资金,每月赚取3分的利息。同年7月初起,被告人高峰先后纠集被告人高明、谭晓鸣、范小强、李放放、万振伟、王永安和犯罪嫌疑人方某然(另案处理)、陈某文(另案处理)、杨某亮(另案处理)等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
高峰作为公司法人,在该犯罪团伙中负责全面管理和幕后指挥;高明系高峰的弟弟,负责安排人员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起诉及处理借款人投诉、报警等善后事宜;谭晓鸣负责公司的财务,负责管理账目和签订合同;范小强、李放放、万振伟、王永安等人任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社会上寻找借款人,尤其是找一些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
该团伙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范小强、李放放、万振伟、王永安等业务员会先后到借款人家里考察房产、然后到公证处进行房产公证,由此骗得借款人的信任,让借款人相信其公司有很大的放贷诚意。高峰得知借款人上钩后,随即安排谭晓鸣假扮成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
同时,为了后续的虚假诉讼,谭晓鸣在其他同伙的配合下,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上。其后,该团伙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账户。接着,该团伙成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现金的心态,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并交付给跟单业务员。该业务员收取现金后,会以各种理由支开借款人并偷偷溜回到公司,高峰随即将此笔款与参与作案的同伙分赃。
随后数日,高明安排业务员打电话给借款人,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接着,高明便安排业务员冒充出资人打电话给借款人,以查询到借款人隐瞒负债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向借款人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在多次勒索未果的情况下,高峰便告知欧某某称借款人有赖账行为。
欧某某为了能追讨回更多的债务,合伙与高峰、谭晓鸣等人以实际未履约的借款合同、虚假证明等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获得向借款人过账金额的款项。
审判结果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峰、高明、谭晓鸣、范小强、李放放、万振伟、王永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过账、签订虚假合同、叫客户取现、催款等一系列行为都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从一开始骗取被害人虚假转账到签订虚假合同再到虚假诉讼,都是为了利用法律手段达到其诈骗的目的,虽然在催款过程中有对被害人威胁要到法院起诉并查封房产,但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的威胁被害人的情节,则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关于是否认定被告人高峰等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问题,被告人高峰、高明、谭晓鸣用实际未履约的借款合同、虚假证明等资料对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本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因其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同时又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不认定其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高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被告人高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人谭晓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4.被告人范小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5.被告人李放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6.被告人万振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7.被告人王永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8.被告人高峰向被害人黄润强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向被害人车颖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经验分析
该案积累了以下办案经验:
关于定性,“套路贷”通常涉嫌以下几种犯罪:一是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行为人通过对事实的欺骗,使得受害人基于错误而处分了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却没有得到应得的对价,从而形成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二是敲诈勒索罪,即使用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三是强迫交易罪,即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索债过程中可能采用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手段,相应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
关于罪数问题的认定,行为人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取明显暴力或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应按诈骗罪追究。若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或强索债权,则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择一重罪处理;若以虚假诉讼为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则以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择一重罪处理;若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则应当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