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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近日赣州公开审理多起涉黑涉恶案件

38人被判刑!最高11年!

他们称霸一方,作恶多端,欺压残害群众

气焰十分嚣张!

罚款1445万元!18人获刑

10月28日,章贡警方侦办的黄某红、黄某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一审法院对首要分子黄某红、黄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45.3万元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的刑罚。其他16名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同时追缴黄某红违法所得人民币480万元,没收被告人黄某军的犯罪工具雷克萨斯牌车辆一部。

警方经侦查发现,2011年左右,犯罪嫌疑人黄某红初次开展民间借贷业务并从中尝到甜头。之后,黄某红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向亲友、公司员工等吸纳的资金,以高额月息陆续放贷给被害人黄甲、王乙、邓丙、陈丁等人,累计金额上亿元人民币。

为追索上述债务,2013年11月至2015年底,黄某红指使或默许黄某军纠集人手进行非法催债。黄某红负责筹备并出借资金、下达催债指令及提供经费、斡旋关系等,黄某军负责执行被告人黄某红的指令、指挥组织成员进行催债,其也通过组织非法催索其赌债及个人债务。他们为了谋取高额利息回报和不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聚众造势、滋扰、干扰办公等“软暴力”手段,在赣州市章贡区、经开区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3起,其中寻衅滋事罪7起、故意伤害罪1起、盗窃罪1起、窝藏罪1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3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黄某红、黄某军为首要分子,陈某雄、张某锋、温某真、方某阳、方某明、雷某洪为重要成员,钟某鑫、贺某星、张某华、叶某勇、何某荣、余某、雷某明、黄某芳、邹某林、李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充当“肉霸”,4人获刑

日前,赣州经开区一“肉霸"被铲除!自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和、黄某荣、郭某民、陈某生以定点屠宰和打击私宰滥宰为由,聘请陈某华等人为成员,以被告人林某和与陈某华为主要实施者,在凤岗镇和三江乡的边界处巡查,对过往凤岗镇和三江乡的屠宰商采取拦截、追堵手段,多次实施强行收缴非凤岗屠宰场批发的猪肉,要求部分屠宰商写保证书、交纳保证金,通过以上方式垄断猪肉市场批发价格、进货渠道,胁迫他人购买凤岗屠宰场的猪肉。共向数名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多起。

另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林某和及陈某华拦截未在凤岗屠宰场进猪肉的黄某,强行收缴其猪肉的过程中,摔坏黄某的手机,不让其通话,并威胁、殴打黄某。2014年10月,被告人林某和与廖某在凤岗屠宰场因为是否要到凤岗屠宰场进购猪肉发生争执,随后林某和殴打廖某。以上人员长期聚集在三江乡、凤岗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在生猪屠宰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强买强卖,欺压百姓,毁坏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团伙”。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处林某和等4名被告人4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充当“肉霸”,6人受审

11月4日,会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会昌县公安局侦办的欧某民等6人涉嫌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罪一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欧某民等6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04年,被告人欧某民、杨某林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会昌县利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利民公司),从事生猪屠宰、生猪收购和销售。为牟利,欧某民从2017年开始以利民公司最大股东身份插手公司事务,干扰公司正常经营。2018年4月开始,欧某民对利民公司实施直接管理,以共同投资新屠宰场、发放工资等方式纠集杨某林、朱某力、吴某明、朱某清、陈某智等人,利用利民公司系会昌县唯一具有屠宰资格屠宰场的地位以及逞强霸道的淫威,以不交保证金就不让生猪运贩户进入利民公司屠宰场、不得从事生猪贩运行业为要挟,要求生猪贩运户缴纳3万元或5万元不等保证金、向生猪贩运户索要屠宰费用。并强迫公司员工领取代金券用来抵发工资以及捏造办理生猪准运证的事实实施诈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民纠集杨某林、朱某力、吴某明、朱某清、陈某智等人,利用利民公司系会昌县唯一具有屠宰资格屠宰场的地位以及逞强霸道的淫威,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为非作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欧某民是首要分子,被告人朱某力、杨某林、吴某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朱某清、陈某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

10人获刑,最高判10年

11月4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科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该集团首要分子陈某科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对其余9名重要成员、一般成员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两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0.5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以邓某勇、李某(均在逃)、被告人陈某科传销主任为首要分子,以管家方某、洪某苗、姚某为重要成员,以传销人员徐某刚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赣州市南康区等地建立传销窝点。被告人陈某科等主任直接管理传销窝点,分工明确,通过手机微信、QQ等聊天工具,以谈婚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等为名,诱骗被害人从外地来到南康,然后通过在窝点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采用殴打、语言恐吓、威胁和肢体控制、给被害人上课洗脑等方式,以参与所谓的天津天狮公司经营、购买该公司产品为幌子,迫使被害人交钱,既无产品也从未交付过产品。

被告人陈某科、方某、洪某苗等人的犯罪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严惩黑恶势力!对黑恶势力绝不姑息!如果你身边有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危害社会安全的人请您放心大胆举报!警方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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