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12民初4398号
谢云峰、王敏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被告谢云峰、王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第一被告谢云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敏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二、第一被告谢云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敏律师费损失33600元;
三、第二被告王敏敏对第一被告谢云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488元,由第一被告谢云峰、第二被告王敏敏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