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简单明了!黄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民间借贷案例的判决书2021

阅读:

东南网宁德12月21日讯(通讯员 罗彦霏) 一边正在与妻子闹离婚,另一边“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并将他告上法庭……看起来,福安人黄江这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可其实,经过福安法院调查发现,原来被上门逼债的“苦情戏”,不过是黄江为了不被妻子分走太多财产而“自导自演”的。

原来,黄江与妻子刘丽的离婚案中,涉及了千万财产的分割,且涉及双方共同设立的公司。黄江认为该公司虽二人共同设立,但是自己投入的心血远远超过妻子的付出,如今夫妻二人闹离婚,不想因为离婚而被妻子分走太多的财产,便想出了虚构债务这招。

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了这两起虚假诉讼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发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李华处罚款3万元、陈伟3万元,被告黄江处罚款10万元,被告安达公司处罚款30万元。该两起案件的被告均为黄江及安达公司,黄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夫妻正在闹离婚

丈夫却被三名“债主”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23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丽与被告黄江离婚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千万财产分割,且涉及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安达公司。

这边两夫妻正在闹离婚,那边黄江的“债主”们纷纷上门了。“债主”就是黄江的三位朋友,陈伟、李华、黄明。 2014年1月6日,福安法院立案受理了这三名原告分别诉被告安达公司、黄江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同年1月14日,三案原、被告至福安法院申请调解。第二日,刘丽向法院申请作为上述三案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后福安法院依法追加刘丽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调解过程中,其中一案的原告黄明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因该案未经开庭审理,其撤诉未损害第三人及他人利益,系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法院遂作出准许原告黄明撤回起诉的裁定。

丈夫公司向两“债主”共借款700万元

丈夫均为担保人

剩下的两名“债主”陈伟、李华,向法院陈述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陈伟起诉一案,陈伟诉称,2013年11月11日,被告黄江所在公司——安达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他借款300万元。陈伟转账出借款项后,安达公司向其出具借条一张予以确认,并约定按月利率2.3%计付利息。被告黄江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借条中签名捺印。借款后,黄江及安达公司这俩被告至今未履行清偿义务。

对于原告李华起诉一案,李华诉称,安达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向其借款400万元,李华通过其经营的洪利公司向安达公司账户转账交付400万元。款项交付后,安达公司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并约定按月2.5%计付利息。被告黄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中签名确认。黄江及安达公司对李华诉称借款及担保事实均无异议,但主张支付利息至2013年8月。这起案件中,第三人刘丽否认400万元为出借款,黄江及安达公司所主张每月支付的10万元利息款系黄江应向李华缴纳的会款(黄江有参与原告李华的民间标会)。

借款纠纷案实为丈夫“自导自演”

法院调查真相浮出水面

这两起借款纠纷,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在法院随后的调查中,结果却是让人“大跌眼镜”。

对于原告陈伟起诉一案,福安法院依第三人刘丽申请,调取了该笔诉争款项的当日流动账户明细,即原告陈伟、被告黄江的账户明细。后查明黄江将300万转入案外人杨柏的账户,杨柏又将该款转入原告陈伟账户,陈伟最终将该款转回被告黄江的另一建行账户。

对于原告李华起诉一案,福安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洪利公司、安达公司、黄江的相关银行账户。原被告双方账户虽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但为双方多次借贷往来。本案中原告提供的400万元转账凭证所体现并非本案诉争款项的交付。该400万元转账系原、被告双方为了应付银行贷款需要及变兑现金进行的走账,根本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庭审中原告仍坚持双方存在真实的400万元借贷关系,并主张该借款系双方多次借贷所形成,并于2013年5月结算确认结欠金额为400万元。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交相应的400万元借款结算凭证及具体明细。

>>>法官说法:

法眼辨是非 虚假诉讼在责难逃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两起诉讼产生于被告黄江与第三人刘丽离婚诉讼期间。该离婚纠纷涉及千万财产分割。而原告陈伟、李华、黄明于2014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调解。该三案金额总计达千万,数额巨大。

其次,诉争出借款项

再次,原告主张的借款均未有相应凭证予以证实。最后由原告陈平转还被告黄江,原、被告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交付。原告李华诉称的400万元,其所提交的转账凭证,经庭审查证系被告黄江为银行贷款兑现、还款及偿还过桥费用等而进行的走账。法院多次责令原告李华及被告提交产生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凭证,但原、被告至今未能提交。因此原告李华所主张的400万元亦不存在实际的交付。

最后,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原告陈明、李华主张借款均在借条出具日一次性转账交付,但法院向其出示调取的转账凭证后,原、被告则陈述为系多次借贷结算而成,前后陈述矛盾。且对多次借贷时间、金额、交付方式、

结合该两起案件的诉讼时间、双方诉辩及证据提交情况等,原告陈伟、原告李华分别诉被告黄江、安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

据承办该案的王法官介绍,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虚假诉讼的高发案件类型。近年来,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捏造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权威提出了挑战。如何发现并遏制虚假诉讼,是净化诉讼环境的关键环节。(以上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