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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借贷纠纷案缺席会怎样,借贷缺席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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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智渊

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愿亲自出庭,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而法院认为必要时,仍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此时如果当事人拒不到庭将会影响法院对事实和当事人主张的认定,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此重视不足,等到败诉方知晚矣。

一、当事人不出庭的原因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常对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存在较大争议,法院认为必要时,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此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切勿拒绝到庭,否则将可能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而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有利于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实践中原告本人不出庭的原因,首先,原告存在违法行为。目前,民间高利放贷现象较为普遍,放贷者在放贷时往往将利息从所出借资金中扣除,而借条载明金额则不仅包含实际借出资金和扣除的利息,而且另外约定违约金和利息。我国法律是禁止高利放贷的,法庭不仅不会支持高利贷,而且放高利贷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因此,放高利贷者本人往往不愿出庭接受法庭询问,而是通过委托代理人规避被法官问询的风险。还有些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已经还款,但是,由于原告谎称借条已经销毁或者以新条换旧条未明确将旧条作废等原因,被告没有收回借条,原告出现再次起诉的情况,这时原告往往将案件推给委托代理人,自己不愿出庭。其次,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亲情或利益关系。原告起诉被告往往出于无奈之举,然而在不得不起诉之时,基于亲情考虑不愿意出庭与被告对质。还有些原告与被告存在复杂的经济关系,原告出庭有可能被被告正面反驳,无法获得支持,因此,原告不愿意出庭。

而被告本人不出庭的原因,往往是存在逃脱责任心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价值观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人们的各方面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本应该承担责任的被告诚信意识较差,而通过委托代理人则可以有效避免被法官直接问询对于自身产生的不利后果,以期能够更少地承担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有些委托代理人为了胜诉,往往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者隐瞒某些重要事实,导致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存在错误。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中在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时,法院将借款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除了自然人之间达成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由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合同才生效。在民间借贷案件实践中,当事人常对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存在较大争议,法院认为必要时,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如果原告本人拒绝出庭,法院将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法院最终确定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而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原告或者委托代理人就唱起了诉讼的“独角戏”,法官如果仅仅听取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很可能会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发生。目前,法院更倾向于维护实质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下级法院判决案件就会面临被发改的危险。

二、解决当事人不出庭难题的建议

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出庭情形外,实践中应赋予法官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强制要求当事人出庭的义务。主要包括: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较大的,法官有权要求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被告缺席审理的,法官有权要求原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法官有权要求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仅凭双方提供的证据推出两种以上相互矛盾的事实,且无法合理排除任何一种事实的,法官有权要求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询问。

对于原告,法院在依法传唤其出庭仍不出庭的情况下,应告知风险,在同样情况下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或者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也可将相应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对于被告,本人拒不出庭的,应告知风险,并可以依法拘传;在确实无法找到被告本人的,同等情况下应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被告故意“玩失踪”的,不仅要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还应规定一定的惩处措施。在许多西方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委托代理人几乎可以完全取代当事人本人发言,当事人可以完全保持沉默,本人出不出庭影响不是太大。而在我国内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则不应允许当事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漠视或者通过不出庭掩盖事实真相,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