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件,被告人周某、李某、马某及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不等刑罚。
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周某、李某将青县某小区一处房产抵押给周某某借款31万元,借款到期后周某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青县法院对抵押楼房进行查封。2018年1月10日,在涉案房产被查封的状态下,周某、李某将该房产以50.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姜某,并收取姜某21.5万元购房款。
2018年8月,被告人马某前往青县陈咀乡张某经营的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将厂内已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一台普通折弯机和一台红色折弯机强行拉走。同月,被告人马某前往牛某的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将牛某厂内已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一台普通折弯机和一台数控折弯机强行拉走。
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王某将青县法院查封的沧州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SP2050型数控冲床私自变卖,得款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马某、王某变卖处置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9个月,与2019年8月20日因犯赌博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被青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