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756号
冉建琼、周礼、广州亮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冉建琼、周礼、广州亮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和授信协议(2012广州分行版)》及《中银银行个人借款合同(2012版)》;2、解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房地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度抵押合同(2012广州分行版)》及《最高额保证合同(1.0版,2013年)》;3、解除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0版,2013年)》;4、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9200000元,支付利息264259.22元、罚息0元、复利2756.43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5年6月25日,2015年6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依据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5、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律师费)40000元;6、原告对抵押物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11号3802房享有优先受偿权;7、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在诉讼请求4、5中对原告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7015.6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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