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肖某(已判刑)利用微信接单的方式接收他人码单及赌资,后向上线袁某处上报六合彩码单及赌资,共计上报赌资约36万元,其中80%以上都是赌资,剩余少部分为借款。
2017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黄某1、黄某2、李某等人分别利用微信或者电话向袁某上报六合彩码单,共计赌资38万余元。
另查明,2018年3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袁某与邹某(已判决)合作坐庄,利用微信共同收六合彩码单及赌资。两人合庄期间共涉及赌资约25万元,共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
后被告人袁某不再与邹某合伙做庄,被告人袁某介绍王某、兰某等到邹某处报六合彩码单,并帮其代收单按每期200元支付工资,共计获工资3300元。
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袁某积极退赃退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袁某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