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抗辩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便提交撤诉申请书,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2014年4月被告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2020年4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归还借款。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刘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刘某在收到材料后,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该笔借款2014年7月到期,原告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法官将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原告,原告收到答辩状后表示在立案时立案法官已向其告知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诉讼风险,当时认为法院是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现在既然被告提出了抗辩,自己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被告进行了催收,立案后也找被告私下协商未果,再开庭审理也是耽误大家时间,便提交了撤诉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