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王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张女士
被告:王先生
01 案 件 简 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21年8月19日开始,被告以交纳房租、还信用卡等理由陆续开始向原告借款。至2021年10月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共向被告转账82000元。2022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偿还8000元本金,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74000元。
02 当 事 人 诉 求:
1.请求判令王先生向张女士偿还本金74000元、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8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王先生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王先生向张女士偿还本金65800元、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65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8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法院予以准许。
03 办 案 团 队 律 师:
04 办 案 结 果:
调解结案
05 协 议 结 果:
一、王先生向张女士偿还借款本金65800元,分七期支付完毕:1、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于2022年7月30前支付10000元;3、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元;4、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5、于2022年10月30日支付5000元;6、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7、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8、于2023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20800元;
二、如王先生未能在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履行期内如期足额偿还当期借款,则张女士可就剩余全部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张女士在本案中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2元、保全费694元,合计1436元,由王先生负担(此款已由张女士先行垫支,王先生于2022年6月20日向张女士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