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706民初10135号
李语晨:
本院受理原告龚臣臣诉被告李语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王敏(立案庭)电话: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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