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张鸿飞通讯员刘学彬秦宇华
本报讯以常某某、雷某某为首的汝州市首例“套路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日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汝州市人民法院移送的这一9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以被告人常某某、雷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诬告陷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8次、虚假诉讼犯罪2次、强迫交易犯罪1次、诈骗犯罪3次、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次、诬告陷害犯罪1次,共计实施具体犯罪6类16起,造成4人轻微伤,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2月31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6万元;以雷某某等8名被告人犯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常某某、雷某某等8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各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刑罚。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汝州市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共审结涉黑案件4件48人、涉恶案件12件88人,发出司法建议9条,坚持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并重,有力震慑了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