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秦艳屏与被告程达、被告房丽英、被告新乡市晟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牧野区法院判决被告程达、被告房丽英归还原告秦艳屏借款81.9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房丽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房丽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8)豫0711执406号
执行法院: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711民初74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劳动南街89号6号楼2单元1105室
举报电话:(0373)3769235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