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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责任,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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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责任

保证责任类型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责任通常分为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1. 一般保证责任:指担保人只有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 连带保证责任:指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责任承担条件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借款期限满了以后,经过法院的审判或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且经依法强制执行之后,借款人仍然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份额

如果同一借款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则各保证人可以按照各自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则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出借人只能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权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责任包括两种保证责任类型: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其责任承担条件是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且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此外,担保人之间如果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则按照份额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